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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5/88/M號法令

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使用石排灣填海區的企業須按每一卸置物料車輛繳付費用。

第二條

上款所指的費用為自重不超過三千公斤的車輛澳門幣五元,三千公斤以上的車輛澳門幣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