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5/8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3/1988
刊登日期:
1988.3.28
版數:
1168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使用石排灣填海區的企業須按每一卸置物料車輛繳付費用。
上款所指的費用為自重不超過三千公斤的車輛澳門幣五元,三千公斤以上的車輛澳門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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