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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5/8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3/1988

刊登日期:

1988.3.28

版數:

1168

  • 設立使用石排灣填海區之收費。
被廢止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類別 :
  • 基礎建設、公共及私人工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廢止

    第25/88/M號法令

    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使用石排灣填海區的企業須按每一卸置物料車輛繳付費用。

    第二條

    上款所指的費用為自重不超過三千公斤的車輛澳門幣五元,三千公斤以上的車輛澳門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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