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年來停泊汽車之數量持續上升,所以本地區交通阻塞之情況日趨嚴重。
為使公共道路暢通無阻,已設置及安裝禁止停車及泊車之路面標記,不遵守該等標記者將遭受較嚴重之處罰。
因此,須修改法律,規定在車輛停泊於劃上黃色實線且已裝設禁止泊車指示牌之地點時,有關車輛可能被移走。
基於此;
經取得交通高等委員會之贊同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法律核准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內增加d項,內容如下:
d)車輛停泊於劃上黃色實線且已裝設禁止泊車指示牌之地點。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