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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律准許將列入一九八八年度預算冊內的收入課征及費用支付以及核准施政方針和同年的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計劃。
經審議分析一九八七年澳門經濟及財政狀況報告書。
基上所述;案由本地區總督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定的程序;
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N)及(O)項的規定,立法會合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一、政府被准許于一九八八年度按照適用法例課征本地區的稅捐,其他收入及取得財政上所必需的其他資源,並將所得供作同年度已列載或將列載于本地區總預算冊的公共費用支付。
二、只對法律許可的收入為課征,所有收入,不論其性質與來源,有或無特別用途,概按各有關章程所定期限交至本地區公庫及期終,在年賬內列明,但法律上有明確相反規定者除外。
一、受非列入于地區總預算之預算管制的公共機構,亦被准許使用本身的收入以應付其有關經費,但其預算須經總督以訓令核准。
二、上款所指的機構,在處理其分配款項時應遵守本法律所定的原則。
一、政府的一般政策將朝向本地區和諧及整體發展,並以氹仔及路環為優先目標。為此,提供經濟、社會和文化性質的基本因素,尤其是關于逐步改善與外間運輸的基本建設,對本地區而言,它們將可達到最低限度的獨立性。
二、為達到既定目的,政府將遵守本法律所定原則及按照成為本法律部份,並作為本法律附件公布的政府施政方針來編製本地區的總預算。
一、一九八八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88),將按照有關預算及公共賬目的法律規定編製並遵守年度性、單一性、概括性、平衡性、非抵消性、分類性及非委託性,但法律核准的固定性用途則除外。
二、整個公共費用將列載于本地區總預算冊的附表內,並按其功能目標加以分類。
一、為着公共賬目的平衡及公庫所需的正當補充,政府將採取必要措施,為此,得使資源配合需求。
二、遇有不尋常情況而具足以危及公共賬目平衡的充份理由時,政府對于法律或已存在的合約所未訂定的費用,連同給予任何機構、組織或人士的補助,得施加限制、縮減,甚至暫停。
三、凡靠明確指定用途的收入而為的開支,只能按相應的征收並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逐步核定之。
四、鑒于核准收入的課征進展以及本地區財政資源的樂 運用,凡為優先目標的達成及政府施政方針列明的活動發展所需的追加及特別撥款,均得予以批准。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 大型建設:繼續研究及計劃關于運輸方面(新澳氹大橋與飛機場、九澳深水港與新口岸新海運大樓)以及固體焚化站的設立等基本結構的投資實現。
• 教育及衛生方面:為着容許對教育及衛生機會有較大的選擇,在這方面將繼續參與,尤以透過給予私人機構津貼為然;完成仁伯爵醫院修葺及擴建計劃。
• 居屋:透過購買居屋給予經濟較薄弱家庭和公共行政公務員及服務員,加強發展在居屋建造範圍的參與活動。
• 公共行政:推行行政新手續,利用多方面資訊科技以提高公共機關的回應能力,并容許公共機關對工作有較為迅速的參與。
• 繼續簡化行政手續,使之配合資訊工具的使用,以容許透過銀行機構繳納稅款,從而方便對稅務責任的履行。
• 由于工商業活動發達以及營業稅章程核准迄今所遇到的稅務行政組織本身的發展,修訂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的營業稅章程,目的在將該稅轉為經濟活動特徵的稅。
• 準備關于補充稅、職業稅、房屋稅各該章程的法律提案,以期較理想劃分課征對象和課稅事宜,目的在防止稅務詐騙和逃漏情況發生。
• 初步研究修訂現行稅制,將對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同對象和限制如經濟效益、重新分配的均衡、經濟鼓勵、公共收益的平衡、行政方面的可行性等的分析行之。
將會推行的架構改革
• 編製跨年度預算制度,以容許按來源和資源資料,衡量若干特定計劃被通過的機會以及計劃分期。
• 繼續致力修訂公共會計制度:把其不同要素尤其是一方面關于預算實施和公庫活動記錄,另一方面關于鞏固公共方面的賬目歸納起來,對資訊所得編排和質素進行改良,適宜重新訂定分類制度包括須為登記的一切活動以及合標準使用的資訊工作。
• 訂定行政方面公共範圍賬目監察系統。透過財政司及不一定為公共機構的其他機構的參與,容許定期和適時查証賬目,但不妨礙日常的會計工作。
• 為着容許有適當的財產管理,臚列及評估本地區財產,并將該等組成部份列入公共賬目。
• 確保澳門幣同可自由兌換的其他貨幣尤其是港幣的兌換關係穩定,這是本地區的主要兌換政策,也是計算經濟動因平衡的主要因素,而經濟動因由于經濟開放程度大多數同對外貿易有關連的。
• 繼續在貨幣供應管制方面的中立政策。貨幣供應置于兌換政策需求之下。
• 注視本地區金融機構和市場活動,以確保其穩定性和健康運作,如此,確保其使用人的信心和金融市場的聲譽。
• 保護當地貨幣,尋求擴大其使用範圍,因為在該基礎上有強大支持力。
• 帶動當地銀行之間的市場,特別是以澳門幣為組成部份者為然。
• 使本地區金融活動管制法例現代化,特別是與中介有關者為然。目的在使之適應所出現的新需求以及容許澳門金融體制現代化的持續、發展和有效。
• 透過對非傳統方面投資的重訂,使本地區工業結構有較均衡的發展,以減少對紡織方面的依賴。
• 市場和產品多元化,以減少有限制貿易的業務和需求飽和的風險。
• 設立制度條件帶動生產投資,尤其是透過外來投資和「合資」的成立為然,以鼓勵科技發展和確保本地區各行業,對其逐步參與。
• 提高勞工質素,作為達到工作效益更大成果的特殊工具,使科技得以發展和容許生活有較理想水平。
• 繼續經濟司的資訊處理,擴大新領域參與的資訊自動處理。
• 繼續活動使澳門地區成為亞太經濟及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地區性組織——會員。
• 與鄰近國家和地區的機構,在互利領域內尋求技術和行政合作的方式。
• 在布魯塞爾設代表,直接確保與歐洲共同體的關係并注視在日內瓦舉行的多邊貿易談判,尤其是在紡織委員會方面為然。
• 關于宏觀經濟主要變動因素評估和規劃編製的改善與正常化,繼續作出研究以及倘有需要時,為着同一目的確保取得各組織和人士的合作。
• 注視內部和國際經濟局勢的發展,進行有關分析,其結果尤其是對外貿易方面將透過現有刊物加以宣傳。
• 研究短期和中期經濟發展策略,尤其是工業和對外貿易領域為然,并建議能助其實現的措施。
• 改善首期配額及附加配額分配制度,不但確保現有雙邊協議有一個較為有效的管理而且對本地區工業方面多元化處理也有所貢獻。
• 對外貿易管制法例——尤其是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法令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0/80/M號法令——的現代化,將該等法例彙集為一法例,目的在較準確符合現實。
• 與共和國機構合作,完成推行商標登記方案,並繼續專利權登記程序,以期達到本地區在工業產權保護範國的一個獨立目的。
• 修訂對外貿易經營人登記法,並設法將之與集體中央登記協調。
• 簡化汽車進口管制法若干條文,並加插防止汽車增長的若干適當措施。
• 完善現行消費稅法若干條文,尤其是公佈有關須納稅產品的諮詢資料,俾能容許有效地維護消費者之利益。
• 設立稅倉。
• 積極參加國際紡織及成衣組織(ITCB)會議,并注視紡織貿易方面多邊討論。
• 支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葡國和葡語新國家有關商業、財政聯系的發展活動。
• 執行澳門在受絕種威脅的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協議所承擔的工作。
• 擴大工業發展輔助中心(.CADI)現有設備,以繼續追隨尋找培訓技術——職業行為活動的增長,及擴闊所提供課程類別的需求,并着重電子方面。
• 促進與鼓勵朝向技術和工藝現代化的活動,目的為改善生產程序;尤其是工業發展輔助中心關于控制產品品質服務的推廣。
• 在工業發展輔助中心設立有適當設備的技術辦事處,使在工業設計與CAD——CAM範圍內提供服務。
• 促進政府機關之間所需的合作,以研究和開始推廣有關工業安全及衛生規則,就業市場情況及工業場所方面的需求。
• 加強促進工業單位的設立、擴展、重組或重新援助,並鼓勵投資工業活動。
• 在各政府機關之間建立必須的合作關係,對漁業方面進行分析,目的在訂定發展和提高該行業的條件和援助工具。
• 按照第95/85/M號法令之規定,完成工業場所狀況正規化工作,尤其是關于不規則登記情況的單位為然。
• 繼續援助處于不正常情況的工作場所,將之安置于適合其業務的較佳工業場所。
• 鞏固對工業投資現有的財務鼓勵,並研究編製設立新的鼓勵。
• 為遵守第50/80/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二款之規定,有控制來源証之必要,使出口工業機構生產紀錄正常化。
• 本地區最主要生產機構參加世界主要交易會和展覽會,成衣方面應繼續維持在不固定市場的既定貿易渠道的策略,尤以美國為然。試圖深入歐洲市場,但同樣維持拓展其他方面的策略。
• 管制企業參與將發展的拓展活動,尤以對交易會及展覽會為然。
• 為着市場多元化,擬定有巨大潛力的新市場及編製相應的貿易滲入計劃,使本地區經濟主要部份受國際間的影響逐步消除。
• 發展成衣方面的拓展計劃,目的在建立與東歐國家直接貿易的渠道。
• 擴大玩具、「禮品」方面的拓展活動範圍,並發展使用西班牙及加拿大市場的計劃。
• 維持成衣方面已開始拓展計劃,尤其是關于澳洲市場為然。但透過可動用的財政資源及分析已取得的貿易結果衡量之。
• 編製打開日本市場的計劃,尤以高質成衣產品方面為然。
• 維持「澳門形象」(半年刊)及“Trade Information Newsletter”(月刊)雜誌的出版。
• 加強對工業場所與對外貿易經營人方面的日常稽查活動。
• 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之規定,擴大對工業大廈方面的稽查活動。
• 對來源証及出口配額正確使用方面加強稽查,並盡量保証遵守澳門所簽署的貿易協議。
• 維持及加強機構之間的合作;尤其是關于經濟活動稽查的負責機構為然。
• 將一般統計資料配合使用者的需求,並提高製作及其公布的方式。
• 為滿足使用者所感受的需求。設立新的製作計劃。
• 在中期及長期展望,以本地區人員團體為基礎,建立統計資料製作的穩定制度。
• 實行澳門統計資料資訊制度和統計暨普查司的改革,并加強該司負責的協調角色及統計資料製作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有效配合。
• 在統計暨普查司人員團體內設立專有職程,并加強其所擁有的人力和物力。
• 設立中期及長期計劃制度,俾得容許統計資料製作和制度的正確運用。
• 把適用于本地區統計資料製作的定義、表格和名稱系統化,並將之符合國際建議的標準,及提醒公共機構或公共利益機構自動使用上述事項,俾能作為具有統計利益的支柱。
• 把取自各公共機關或公共利益機構負責主動蒐集的統計資料,列入澳門統計資料資訊制度範圍內。
• 設立澳門經濟活動分類(CAM)并按照關于該方面的國際建議,及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始有關修訂。
• 根據海關合作委員會的貨品統一編號和定義制度,繼續為澳門對外貿易統計編製分類表的工作。
• 無論對經濟動因甚至容納單位,維持和完善統計單位檔案目標,目的在容許統計資料製作展示更大的技術資源,及滿足使用機構的要求。
• 計劃進行第十三屆人口普查及第二屆居屋普查,並與使用該項活動結果的主要使用者開始有系統的接觸。
• 利用行政當局關于人口的正常流動、邊防及移民活動情況,重新統計工作。
• 在衛生及教育方面編製結構指數。
• 利用有關安全方面及社會、傷殘、文化、康樂及體育活動的行政紀錄來擴大統計資料範圍。
• 為編製關于職業、副業、失業及薪酬水平指數繼續進行就業統計資料的工作。
• 進行職業培訓調查。
• 發展地區會計制度,並對一九八六年間有關內部生產總值的評估、一九八七年度初步評估及一九八八年度預算,進行修訂並編製一九八三至一九八六年間公共方面實值經濟賬目。
• 準備對批發及零售貿易方面進行普查。
• 根據家庭開支調查所得結果,修訂衡量消費指數結構。
• 設立建築方面的指數制度,並開辦在該方面活動的經濟經營人的新活動。
• 展示在旅業、酒樓和類似行業方面的結構指數及為更好認識與旅遊業有關的活動而繼續工作。
• 關于對外貿易統計資料方面,提供附加指數,尤以價格和數量指數為然。
• 以延續的一個方式推動遊客市場的多元化,以便減低香港市場的過多比重。由于其佔遊客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二。因而令旅遊業極易受到傷害。
• 推動顯著增加的其他國家及部分市場旅客對酒店的需求,特別為補充香港的傳統市場而舉辦以季節為準則的大會及會議。
• 鼓勵擴闊本地區旅遊吸引項目的尺度,以及鼓勵只有本身特色的建設,以加強作為旅遊目標的澳門形象。
• 鼓勵引往氹仔及路環島及與上項目標相應的投資,目標有二,其一為開發這兩個離島的潛力,其二則為擴大本地區(旅遊區)的空間。
• 創造條件,以便旅業的附帶行業在受到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平均入住率的可觀壓力下,能夠對所擬進行的擴展作出適當的回應。
• 旅遊司將參加專為旅業而舉辦的旅遊節及同類活動,以及與私人機構一齊合作參與協助籌備各主要遊客市場的推廣活動。
• 協助推動使本地區成為舉行大會及會議的地點,特別是透過主事務所設在澳門的亞洲旅遊大會執行機構(AACVB)為之以及採取行動在國際上致力塑造本地區的形象。
• 協助旅遊商舉辦以本地區為主要對象的旅遊節。
• 重新組織旅遊代表辦事處的活動。
• 注視旅遊產品活動的發展,並在提供地區性旅遊的範圍內,特別關注為加強本地區獨有特徵而作出有顯著貢獻的活動。
• 修訂旅遊及旅業活動管制法例,以及編製「一籃子」立法措施,特別是對設施在法律定義及架構上定為「旅遊設施」,以鼓勵在此等方面的投資。
• 繼續由旅遊學校推行為現時及未來在此方面的專業人士而設的培訓活動。
• 修訂有關旅行及旅遊社法例,以適應現行的實況,尤其是有關在本地區出售前往外地旅行者為然。
• 繼續推動有關的運動,使居民特別是遊客感受到旅遊的現象。
• 修訂勞工工作關係法律——有關的草案已在制訂階段——以及尋求顧及八月二十五日第101/84/M號法令經實施三年期間的經驗、特別是對定義的說明,而對規定的理解經常成為衝突的因由,以及引進若干改善及革新,使符合代表勞工及雇主團體所表達的願望。
• 完成在編製中的有關建築業安全章程草案。為此已向有關方面的代表團體蒐集意見,其目的是在首階段作為基本的宣傳,而其強制性的施行將留待後期進行。
• 已開始研究其他行業管制特定規則,其目的在當出現不尋常的情況,顧及訂定商業及服務場所的衛生及安全管制規則的急切性,以及當工業場所有關的規則(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號法令)需予修訂時,為勞工督察處的活動消除障礙。
• 修訂在勞工處設立勞工意外及職業病的保障基金(八月十日第78/85/M號法令)的條文,其目的在明顯地突出其社會展望及擴大基金的職能,以一個較積極的方式去實現作為其設立基礎的理想。
在作為經濟及社會中介活動方面
每年為企業、學校及各階層的社團繼續舉辦工業安全同樂日,並舉辦講座及演講,有必要推動雇主之間的有效和有利的合作,作為預防其職業所冒風險的一個不可缺少的輔助。
• 繼續向本地區居民(雇主及勞工)宣傳就業輔導、尤其是透過加強傳播媒介的宣傳,訪問雇主的推廣服務,在學校的宣傳活動,以及有本地區各社團參與及參加的本地節日(展覽及遊藝會等等)行之。
——設立一專業指引的諮詢室
——推動傷殘人士就業計劃
• 對作為在此方面訂定政策的行政執行單位的勞工事務署,重組其組織及職能,同時在技術資源方面(資訊、衛生及安全實驗室等等)的設施及撥款提供適當條件,使能有一個正確的發展。
• 繼續致力培訓勞工督察科人員,以及在重訂進入有關職程的法定條件範圍內創造條件以維持團體人員繼續留任。
• 鞏固就業輔導中心組織的功能(聯絡、表格、程序的電腦化等等)。
首次在一個特定範圍內,選擇將大型設備及基本建設計劃。
協調集中在一起并在本地區儘速施行。由此可知,政府積極在最短期內將此等計劃付諸實現。
• 在交通及出入境通道方面,減少本地區對鄰近地區的依賴,并為本地區經濟政策的成功和市民生活質素的改善,提供基本建設。
• 澳門國際機場的興建
—— 興建機場將涉及龐大的投資,以及在付諸實行時,必須動用政府所建議以政府及私人、國家及外國的資金組成的財團資金來推動此項建設;
—— 機場的經營將成為有效期約三十年批給合約的對象,此等批給亦同時包括由政府直接指導及監督的機場的興建;
—— 對一九八三年所制定的經濟可行性研究保持最新資料,機場的草案已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招標投承,而兩者分別於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及七月底完成;
—— 應於一九八八年上半年之前,正式批給;
—— 填土工程將於一九八八年下半年展開。預料在一九九三年首季完成以及開始機場的經營。
• 九澳港的興建:
—— 按照與SOPONATA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已協商港口建造批給的一般基礎和其經營;
—— 水深四米港口的第一期計劃經已完成,其興建的投承規則已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任人索閱。因此有關的開投仍可於一九八七年底進行。預料工程的批給可望於一九八八年上半年內進行及於十八個月內完 成;
—— 同時,燃油庫基本建設的興建已招標競投。此項工程的施工期為十二個月。
• 新澳氹大橋:
—— 研究及推行新澳氹大橋,其草案將於一九八八年下半年度進行並預料於一九八九年底開始興建。
• 興建固體廢料焚化中心。(其計劃及監督經已作出投承):
—— 供應電機設備的招標將於一九八八年七月進行,而有關的投承將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進行;
—— 招標投承土木工程將於一九八九年二月進行,而有關的投承預料於一九八九年四月進行;
—— 繼續就焚化中心興建及經營批給合約與有澳門電力公司較多參與而組成的公司磋商,預料合約可望於一九八八年四月之前簽署;
—— 操作試驗預料可望於一九九○年十一月開始進行。
二、本地區的整理政策
• 開始按照自一九八七年底或八八年初所拍攝的新航空照片編製攝影測量。
• 開始進行以新的幾何圖形編製水平測量網;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角測量網及水平測量網連網;
• 在測量學校進行培訓測量員的活動;
• 訂出一項整理本地區的指導計劃,尤其是道路網的整理。在預算容許的情況下,按照指導計劃及都市化參與計劃的研究,推動此項計劃;
• 關于本地區的發展,將在澳門或路環空置土地,推動有關活動,以期發展經濟及社會多元化,一如于一九八七年為氹仔所展開者;
• 進行必要的研究,以靈活方式說明可動用及將動用土地的使用條件。
• 修訂使用土地的合法架構: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及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
• 公佈關于都市樓宇、結構、水及下水道的新章程。
• 完成具有四萬立方尺/日容量青洲處理站的第二期工程,因而處理水的總容量將增至十三萬立方米/日,以及完成能處理總能量的新泵房工程;
• 在東望洋山興建能儲存三萬立方米處理水的水塘用以確保適當的正常供水;
• 繼續更新輸水網,該項工程在本年底之前經已完成百分之八十;
• 暫停輸入經處理的水;
• 完全履行與承批人定約關于質素的規定;
• 新抽水及輸水系統投入服務,以確保有符合適當質量的原水。
• 展開工程以完成雨水及污水的排水網,以及位于澳門和氹仔的污水處理站。
• 修訂有關運輸的法例;
• 透過充分利用交通燈、符號及通道,以及本身的行車網,改善澳門特別是中區的通行條件;
• 興建新行人天橋并改善現有的通行條件;
• 興建新停車場;
• 興建新道路對現在道路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
• 設立行人專用區;
• 改善公共運輸系統。
• 鑑于在一九八八年因私人企業方面的表現充分活躍,政府將不會直接興建房屋,而透過適當的土地政策,將一幅幅土地投入市場,令到小本投資者興建房屋以供應與經濟力量較薄弱的社會階層。
• 為購置公共或私人居屋而有銀行或財務機構傾向於參予的財務資助制度,將被檢討,重訂和推動。
• 因有需要更好適應日前實況,將在其他機關協調下,解決與居屋有關的法律問題和推動都市房屋租務法的修訂。
• 為着要作出所需對策以保証在九○年代初期供應電力,檢討澳門電力公司中期投資計劃。
• 路環發電廠擴建的第一期工程將完結,第二組慢柴油機投入運作。
• 分配能源批示的投承和計劃。
• 繼續淘汰不正常運作的分配網和繼續公共照明網的現代化。
• 繼續將澳門電力公司納入本地區社會的政策,特別是在和用戶的關係方面。
• 在都市的固體渣滓焚化中心的計劃和未來管理方面,推動澳門電力公司的參予以及和政府的合作。
• 改善公眾接待服務和到戶派發制度。
• 檢討收費制度。
• 郵件處理和派發中心——TRADIC,進入運作,必須重新制訂收集、處理和派發的時間表。
• 將郵政總所變為公共服務總所。在內重置服務櫃抬。
• 將特快專遞和快郵的目的地數目增多,并設立通過該途徑遞交物品的限期制度。
• 繼續已往數年所採用的集郵方面活動,特別是關於發行數量。印刷數目和標題。
• 發動向用戶調查,透過「郵務專員」建立與大用戶的接觸,并宣傳有關郵電司所提供服務的資料和說明。
• 加強與其他郵政機構(葡國、廣東、香港)的關係,訂立雙邊協議;以觀察員身份加入APPU「註」和參予萬國郵政聯盟會議。
「註」亞太區郵政聯盟
在澳門電訊公司活動範圍內
• 設置7000條新線的電話網。
• 電傳自動中心將投入運作以避免目前對外地的倚賴。
• 開始路環網的數碼化和完結氹仔島的數碼化。
• 設立流動電話服務。
• 頒布定出海事當局的權力以及與水警稽查隊必須而不可免的合作的海事處組織法例。
• 頒布關於造船廠的法例,目的在訂定更好的活動架構。
• 制訂水域公有權的法律。
• 旨在澳門建立一只有國際水平的登記港口的活動。
• 透過在外港的控制塔裝置一個海上交通自動管理系統,提高海上安全條件,以及為着向澳門引進一項新的海上運輸系統,而作出研究和行動。
• 通過經常性的疏濬和檢查,維持海上交通航道和內外港通道,旨在保障在安全條件下的可航性。
• 疏濬碇泊處和擴寬航道。
• 研究和實施停泊船隻的更佳條件。
• 重訂和推動內港重整計劃,以便為更佳更合理地使用該等面積,使內港能滿足需要,直至九澳新港建成為止。
• 制訂和推動措施,俾在本地區創設停泊觀光船的條件,目的是從該等活動中使旅遊和經濟方面得益。
• 對該行業訂定一總政策,包括對該活動的經濟鼓勵措施,更大的社會援助,使有關活動規範化,改善停泊船隻的條件,檢討和推動漁船和其船員註冊的條件等等,旨在吸引更多使用澳門港口卸下漁獲和推動與該行業有關活動的發展。
• 為滿足海上運輸工業範圍內特別是因設立登記港口而產生的需要和在捕漁業範圍,將為海上多項活動的人員訂定和實施培訓活動;同時亦為海事處和水警稽查隊兩方面的需要繼續培訓。又為擴建澳門航海學校的措施而作出研究和活動。
• 為支援海上活動,定出一項改善通訊計劃,更符合本地區原有或將有的國際責任。
• 鞏固澳門海上研究中心暨博物館,為着更適當處理與澳門有關連的海事特性上具重大陳列價值的收集品而開始建立新設施,推廣文化而發起活動,收集值得保存的文字資料加以科學分析,全部目的在使這方面的歷史文化財產能更好地被人認識和宣揚。
• 透過設立個別措施、繼續正在進行的措施和設立中期措施,處理污水道活動的發展,來改善現存的海水污染和海岸情況。
• 透過一項團體法的訂定,建立澳門教育的整體基礎,而不妨礙對教育自由的尊重,現存不同制度的特徵,和學校的自我管理性。目的在令到所授課程獲得官方承認,并逐漸推廣六年制的強制性全面免費教育。
• 檢討葡語推廣的附屬制度,重訂其目標、方法和課程,目的為將它納入本地區的特定條件內,同時為雙語制的普及總政策服務。
• 建立一個符合即將來臨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所要求和必需的中等和高等教育制度。
• 重視和加強對私立學校的支援,同時增強他們和政府的合作。
• 發展校內技術專業培訓。
• 使東亞大學的運作更符合本地區的中期和長期的特定利益。
• 增加對本澳頒授高等學位的機構關注,而不妨礙特別尊重該機構的科學和教育的自我管理。
• 鼓勵或提倡開辦還未存在而對本地區未來有重大意義的高等課程。
• 發展校外專業培訓並使多元化。
• 檢討中葡教育的目標、「學歷」、課程和章程,目的在納入澳門的教育制度內。
• 發起一系列活動,使在本地區或以外的大學學歷獲得官方承認。
• 加強中文教師不論是初級或長期的在職培訓政策。
• 提倡葡文教師的長期在職培訓。
• 為着將教育和學習程序現代化,提倡教學法的更新活動。
• 在學校運動和消閒活動方面,提倡和加強青少年活動。
• 提倡成人教育方面的活動。
• 對一項校內社會工作政策進行思考、計劃和實施,該政策將由在教育司(DSE)內設立的一個機構集中進行,目的在應付確保較平等入學機會的急切需要。
• 為着所有學齡居民獲得教育而提供入學條件,鼓勵建立新的官方或私人學校。
• 促進教育司的重組,目的在給予一項能達成其負責範圍內所訂定目標的組織和適當的人力資源。
• 為着青少年身心、道德和技能的發展,設立適當的措施。
• 與市政部門、學校和社團合作,裝置體育設備,目的在更善用資源。
• 在自由結社運動的絕對自治基礎下,推動體育發展政策,向該等社團按其表現提供有力支持。
• 支持新設立的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特別是與中、葡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關係,目的在使有關的運動員能參予奧林匹克運動會。
• 鼓勵體育會參加由社團策劃與舉辦的不同活動,特別是對較年輕階層的地區性競賽。
• 支持以特別方式培訓所發掘有天份的優秀運動員,因為他們能促進運動的發展和透過國際傳媒突出本地區形象。
• 在所謂「全民運動」方面,推動和支持所有活動,這是真正提倡運動的一個重要環節。
• 為着增加質與量方面的知識,鼓勵和支持體育界人士的培訓活動。
• 改善所有參予運動者的運動保險制度。
• 發展醫療體育檢查的強制性計劃,以管制體育社團的參加體育運動。
• 支持代表澳門的體育社團在國際上的體育接觸,特別是世界性和在亞洲舉辦的錦標賽,以及和廣東、香港的交流。
• 保証屬於澳門體育總署的體育設施的最佳運作和使用。透過體育場地的擴大,增加參予運動的機會。
• 與多方面的機構訂立協定,目的為將不屬於澳門體育總署的公共和私有設施,開放給公眾。
• 設立和發展澳門體育指南的計劃。
• 鞏固居民整體形象及共同思想之基礎,並舉出關於本地區面貌在文化方面的重要問題。
• 為確保突出文化的主要性質及將之置於政治及行政性質之上,將澳門行政當局關於文化之架構獨立,以期日後成為類似基金之獨立文化架構。
• 在亞太區推廣葡國文化的價值,並特別在葡語地區和歐洲推廣中國文化的價值。
• 擴大對亞太區葡語及葡裔社會的支持,鼓勵他們與葡國、巴西及非洲葡語國家團結,並在該等國家宣揚他們的文化價值。
• 為對文物作實質性保護,檢討此方面之現行法例,並遏止被甄別樓宇之業主在不動產及建築市場上蒙受損失。
• 完成對保護區的條件限制的研究,訂定日後在該等區域興建樓宇之應遵都市化規則。
• 繼續關於修葺望德堂區工程之計劃活動,並注視有關之工程。
• 編製關於澳門有價值樓宇之修葺研究書。
• 繼續透過出版書籍,海報,小冊子等,宣傳澳門文化財產之價值。
• 繼續搜集關於葡國在遠東的存在之影像——相片、電影和錄影帶。
• 協助製作關於澳門人實況之電影。
• 使葡國及中國電影發行網擴展至澳門成為可行。
• 舉辦高質素電影周及定期舉辦澳門樂團演奏會。
• 舉辦第六屆青年音樂節及在學校舉辦音樂節目。
• 舉辦由澳門文化學會中樂團擔綱的音樂會及舉辦由澳門文化學會舞蹈團擔綱的表演節目。
• 繼續舉辦由駐澳門領事機構協辦的「文化周」,宣揚各國的文化活動。
• 對澳門文化團體及澳門藝術家創辦文化活動的發展予以鼓勵及協助,例如第一屆澳門藝術節的舉辦。
• 在葡國、巴西、非洲葡語國家、葡語及葡裔社會,組織關於澳門的巡迴展覽。
• 繼絕以中文宣傳葡國作者及以葡文宣傳中國作者,並出版他們的作品。
• 對澳門作者或作品以澳門為題的作者予以協助,並透過資助及舉辦文學比賽,創立發展新價值的條件。
• 在葡國、巴西及非洲葡語國家以及尤其是存在澳門人中心的葡人社會,致力宣傳取材至葡國或中國文化之澳門作者作品。
• 鼓勵研究澳門作者之文化遺產,並致力取得。
• 支持具有文化及歷史意義作品之再版。
• 在葡國文化及語言學會協助下,確保協調印度洋及太平洋區大學葡文講師,並培訓該方面的人材。
• 為年輕藝術家的培訓和深造,並為關於澳門人文化和歷史的研究,給予獎學金和其他資助。
• 組織及維持音樂、話劇、舞蹈及塑形藝術方面的藝術培訓班,目的為成立澳門文化藝術學院。
• 組織及維持圖書、檔案及文件方面的職業培訓班。
• 為政府圖書館及歷史當案室引進關於文件處理的新技術,進行有關的研究和工作。
• 確保支持及協調關於澳門歷史圖書及文件的收集和列表的研究計劃,並展望組織一個關於葡國在遠東的存在、中國與外地的關係和澳門歷史的資料庫。
加強及策勵社會傳媒機構及其組織,目的是使之在履行其本身應有的最終目標上有更大主動:在和諧發展及繁榮道路上,推廣及維護本地區的形象和價值。
• 完成本地區社會傳媒機構視聽範圍的重組,該範圍擔當顯著的文化功能,尤以在過渡期間加強社會團結和形象方面為然。
• 使澳廣視的經濟和財政可行,以便所期望的較大自主在預算上佔較輕比重,而另方面,鼓勵電台及電視台對本地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利益有更重要的形象,在此展望下:
—— 電台廣播及電視傳播服務的承批專營企業,將獲得法律地位和本身資金;從而有正確及平衡的管理。
—— 將現時雙語頻道由兩個新頻道代替,其一為葡文,另一為中文(廣州話),而後者將交予一私人機構承辦,係透過國際性公開開投甄選者。
—— 將設立新的發射及轉播網,目的為永久性解決關於接收電視訊息的質素的常見問題,並使設立新頻道和營運生利成為可行。
• 給予本地區以容許在資訊市場競爭的機構,減輕在資訊範圍內的倚賴情況,並容許外地知悉本地區的實況。
• 加強及擴大葡國、澳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資訊互通。
• 給予有關方面以其本身活動的簡化和法定工具。
• 從意識上改善各項初步護理工作,使人認識到疾病不但是由於機能失調、天生或感染所引起,也是生活方式或抗衡身心及社會衝擊的結果。
• 透過創立全面滿足衛生權利的條件,將衛生系統國際化。
• 擴大澳門東區衛生中心,該中心將設有肺病控制技術單位,藥物化驗室和運動醫療服務。
• 完成離島(氹仔)新衛生中心設備的設置,該中心將在短期內啟用。
• 開始內港及巴波沙坊衛生中心的工程。
• 在社會工作司協助下.展開澳門南區衛生中心的建築計劃。
• 確保仁伯爵醫院新大樓備有適宜於其規模及目標之器材,但不忽視價格/利益關係的平衡,以便同時減輕對外地的傳統性依賴。
• 完成輸血中心設備的設置,該中心的工程剛於不久前完成,將在短期內啟用。
• 透過緊隨步驟及採取正確的管理技術,改善該等部門的行政,尤其是鑑於新醫院大樓行將啟用,在統計、會計及成本分析及庫存管理方面需要發展適當的資訊輔助。
• 增加衛生護理單位的技術人員,尤以專科醫生、護士及診療和治療助理技術員,其目的為立即提高所指的架構,尤其是創立能對本地區專業人士的培訓及深造形成適當支柱的條件。
• 加強對衛生技術學校(ETS)的協助,該校於下年度將開辦護士及化驗技術員中文課程,並計劃開辦放射技術員課程。
• 透過在本地區舉辦的活動或在外地舉辦而要求我們參與的活動,推展人員的培訓及進修,前者若干現已進行中,因而要求加強衛生技術學校的活動,而該校係為追從上級所訂關於提高本地區團體資格和目標的指示所不可缺少的工具。
• 重新審定與若干衛生專有職程有關的專業地位,使有關專業人士具有專嚴,並使該院之需求和他們的合理願望相配合。
• 在作全面護理及充份利用設備和開源節流的展望下,改善衛生中心與仁伯爵醫院之間的功能相配合。
• 在提供輔助的基礎上,與鏡湖醫院訂立無論在初步或各方面護理均提供醫療服務的合作協議,並隨之加以推行。
• 協助科學研究的發展,注視進行中的研究(血液遺傳疾病方面的研究,特別是愛滋病),及推行新活動,為此特別注意為此目的之特定投資,無論關於器材或人員亦然。
• 重訂關於必須往港接受治療的方法,目的是透過與香港私立醫院訂定協議,簡化有關手續及節省開支。
• 為注視市民在出院後無論在必須小心的休養方面,或一般社會性質協助方面的需要,在這方面仍要作出努力,以及與其他公共機關(主要是社會工作司)或私人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訂定協議。
• 發展及改善接待工作,以便向求助於澳門社會工作司的人士及家庭提供更佳的指引和資料。
• 視乎該等人士及家庭之問題而定,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技術協助,並透過一個更正確的審評標準,滿足在經濟上需要援助的市民。
• 與私人社會福利機構訂定促進合作的方式,並訂出技術——經濟援助標準,及評估在該方面的工作。
• 實施及發展社會工作的模式,尤以關於保護得不到其他機構協助的兒童、傷殘人士和老人者為然。
• 保養具幅利目的居屋群,並引進新管理方式,從而滿足需求更佳居住條件的市民。
• 促請市民參與社區生活,優惠與各個幅利團體進行的工作,以便滿足該等團體的需要及改善生活質素。
• 發展目的為更好地利用現有資源及改善部門運作的工作。
• 在花地瑪堂區設立多一個接待市民中心。
• 計劃及實施容許澳門社會工作司盡速進行工作的措施,目的是收容災民或無家可歸的人士。
• 促請市民參與滿足社會需求及改善生活質素的活動。
• 促進社會文化康樂活動。
• 消除造成隔膜的繁複手續,以便接近有需要人士與社會工作司的距離。
• 檢討及重訂關於向老人提供經濟援助的規定。
• 重訂關於向有需要人士及家庭提供經濟援助的方式,以便提高援助的效率。
• 促進與從事社會工作的私人福利機構進行技術及經濟合作。
• 協助該等機構製定計劃,以便使用者得到更大優惠。
• 創立及發展必需的法律保障予備有滿足兒童、老人及傷殘人士的社會需求的儀器或服務的牟利機構。
• 研究及計劃義工活動,目的是更佳地向兒童、老人及傷殘人士提供服務。
• 與教育司計劃在兩部門範圍內職能的界定,係關於向有需要的學生提供物質(膳堂)及經濟(學費)的協助者。
• 與私人社會福利機構配合,促進服務上的培訓活動。
• 完成望廈社會坊的建造。
• 準備望廈社會坊的社會設備,以便能在一九八八年使用。
• 修葺美珊枝街四及六號樓宇,以便容許擴展和減低社會工作司中央服務的壓力。
• 開始興建氹仔傷殘人士中心。
• 開始修葺或擴建處於不良情況或須擴展的社會設備工程,尤其是九澳痳瘋院、伯大尼安老院及聖君瑟傷殘兒童療養院。
• 設立更適合社會工作司管理居屋方面需要的結構。
• 對毀爛不堪的社會坊進行維修工程,尤以嘉翠麗大廈、羅必信大廈、氹仔社會坊和「青洲十二單位」為然。
• 發展結構,俾能保證更好的金錢資助管理(行政和財政)。
• 為提高管理人員創立條件,並重估每一公務員的條件,並為他們提供培訓,容許適當調動能更好地適應工作。
• 設立和發展控制架構及追隨預算施行.以便提高社會工作司的財政管理。
• 確保與其它機構合作計劃人員培訓,容許社會工作司引進現代化的管理架構與新技術。
• 行政的現代化,特別是完善及簡化司法制度,發展組織性系統,並完善其結構,並因而消除無謂的官僚主義,及取消仍然以殖民類型的法例為基礎的司法及組織體制。
• 人員團體本地化及雙語普及化,尤以行政結構方面,責任日益增加的本地人員團體為然。
• 加強來自共和國的公務員的參予能力,保障他們在章程與職訓方面的條件,以便使他們能自由選擇居留本地區或回歸葡萄牙,以維護行政的延續性。
• 全面並完整地檢討公職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職程的系統,與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紀律章程,撤銷現仍實施的海外公務員章程在這方面的規定。
• 完善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設法改善可動用的工具,逐漸趨向平等,並發展一個補充性的社會系統。
• 促進訊息處理新技術的分配使用,發展專門為人事管理或行政與一般管理方面的電腦運用,在法律規定統籌電腦工作的範疇內,支援在其他政府機關開展的電腦化微型縮影或其他的解決辦法。
• 推動組織性工具的發展,並完善公共行政結構,支持政府機關結構或功能重組計劃,並建議行政工序及手續約合理和簡化,以及計劃與管理上的各種新系統,在這方面,包括經常發佈關於公共行政,特別是關於人力資源方面的消息,並將格式化的文件及編製索引標準化。
• 在市政廳獨立的過程中給予輔助.並暫時對它進行法律所規定的監管。
• 進行選民登記的組織工作並關注將來進行的選舉活動。
• 設立簽發行政准照的監督制度。
• 發展將關於公共行政文字性的對外開放並予以普及化,加強該方面的服務,特別是發佈一些與行政當局方面有關的消息。
• 有系統地加強人員團體本地化的活動工具,透過立法途徑,制定例外地向共和國招聘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規則,並設立組織性的結構,以便保證能集中招聘工作,並均衡各部門之間公務員的流動性。
• 按照一項全面資源的效益化整體計劃,進行培訓活動,以便準備本地人員在本地區的行政當局肩負責任,並使聘自外址的人員合乎在本澳服務的專有條件。
• 支持前往外地就讀的計劃,特別考慮到人員團體的本地化政策及赴葡就讀計劃所積累的經驗,以及保證承認學歷的條件,俾能按照學歷或實際的職業訓練將之納入公職。
• 考慮到中文推廣委員會報告的結論,協調地開展在公共行政當局普及雙語的活動。
• 支援設立一個系統以吸納人力資源於行政當局內,並關注之。
• 將法制配合本地區過渡期的條件和要求。
• 在規例的制訂方面將本地的成份擴展。
• 自我集中的司法制度,特別是透過在本地進行的法院最後裁決。
• 透過發佈和繙譯的文件使人認識法律。
• 給予法律的運用,方便經濟薄弱的人士獲得法庭的協助及調解利益的工具。
• 設立非司法性及仲裁性的結構,以調解衝突,尤以涉及經濟及商法領域方面者為然。
• 通過一項專為澳門司法組織的法律,保證其系統逐漸獨立的條件,特別是預計一終審法庭的設立,以及重組刑事起訴系統。
• 以新的葡萄牙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作為參考,檢討刑法、刑事訴訟及青年犯罪方面的法例。
• 通過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例,特別考慮到將補充改革伸展至本地區現行的有關法例。
• 檢討有關商業及公司方面的法例,特別需要顧慮本地區的特殊性以及配合亞太區的各種司法制度。
• 通過關於訟費的專門法例,以及透過修改法律援助的法例設立一個法律援助系統。
• 透過一個保證律師在制訂包括非本地律師的執業條件方面的獨立性系統,訂出律師在本地區執業的章程。
• 通過機構仲裁的法律制度。
• 將純屬社會安排的法律引進本地區並將一切有抵觸的法例修改配合之。
• 通過關於使人認識法律的法例以及加強法律宣傳的工作。
• 參予法律繙譯的工作,並編製一本葡中法律的小辭典。
• 檢討關於房屋登記及汽車登記章程的法例,公證法及汽車登記章程。
• 實施一項建築及設備的政策,特別考慮到設立終審法庭,擴建法院及修葺立契官公署第一辦事處的設施。
• 修改司法事務室的組織,擴大規模使之作為立法技術方面研究及計劃中心。
• 檢討法院登記暨公證公庫制度。
• 設立一個完整的個人民事及刑事認別系統,以及團體認別系統,保證資料的安全條件以及在本地區以外認別的效力。
• 逐漸採用新的認別方法取代傳統的認別系統,查核被更換的證件的效力及其合乎規定否。
措施和活動
•在民事認別方面,通過承認澳門簽發的認別證的法例,以及使用電腦處理發出國民及外籍人士的認別證。
• 在刑事認別方面,編製關於刑事紀錄的專門法例,以實現由澳門身份證明司集中處理該等紀錄的程序。
• 在團體的紀錄方面通過有關法例後,設立一個團體及有關認別案卷的檔案。
• 在工作組織方面,進行必須的結構性修改,以便進行該等活動,安排專門技術助理員的職程,並設立條件作進一步加強人員團體的本地化。
• 循適當的方向組織監獄及重返社會的工作,保證適當進行維護社會及使罪犯重返社會的政策。
• 修改監獄以及重返社會的法例,以配合現代犯罪學的原則。
• 實施一項適合本地區能力的建築及設備的政策,並配置人力以保證維護安全及關注囚犯,包括囚犯的醫療方面者。
• 注視及支持新監獄的建築計劃,關注其設計及施工。
• 通過一項監獄工作及重返社會的組織章程,設立部門使能實現獄中工作方面的活動,以及使囚犯獲得訓練或重返社會。
• 頒佈獄警職程的章程,而不妨礙進行機關的重組,以作為提供更佳看守服務的鼓勵,並且推行一項獄警的培訓計劃。
• 加強獄中工作以及休憩、文化、教育及體育方面的內部活動。
• 加強社會輔導活動。
• 招聘必需的人員,保證全職工作。
• 改善設備的質素以及為進行工作所需的其他工具。
• 通過一項監獄章程,以及關於囚犯法律地位的其他執行性法例,特別以修改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例的程序為考慮。
• 保証配合社會復原中心的工作,特別是關於強迫性戒毒方面者.為此並進行必須的組織方面的調整。
• 通過一項專為預防及遏止吸毒的法律。
• 採取普及葡文和中文雙語制的鼓勵性措施。
• 有系統地繙譯為本地區未來且屬策略性文件,特別是法例方面的繙譯。
• 培訓繙譯人員。
• 透過繙譯員基本課程或其他繙譯員課程,繼續雙語制人員團體的培訓計劃。
• 以一個與其他機關一貫的做法互相協調的方式,發展不同階段的廣州話課程,以便向公務員及公職人員推廣華語的讀寫。
• 重組華務司的組織團體,填充現有的空隙,並創造一些增加其人員,特別是繙譯職程人員的價值條件。
• 保証該機關及其技術學校的應有及運作上的條件。
• 對該機關作功能上的重組,保証與監管刑事活動的法律機構加強配合。
• 重整司法警察司(PJ)的組織規模,使能應付在檢討刑事訴訟法例,特別是刑事調查方面所預料的任務。
• 重組司法警察司的組織
• 在檢討刑事訴訟方面,通過有關司警活動的法例。
• 繼續進行一項設備與設施的政策,特別是考慮擴大司法警察司的設施,並為其化驗室購置設備。
• 開辦各項課程,特別是二十四名實習警員的培訓課程,從而加強司法警察學校範圍內的培訓活動。
• 編制一項有關司法警察及防止罪案工作的電腦化的有效計劃。
• 制定關於組織法律與行政大學課程的條件的法規。
• 支持設立法律及行政學系或此類性質的專上課程。
• 通過在本澳設立專上教育特別是司法及行政培訓方面專上教育的條件的法例。
• 創造法律、機構及財政的條件或與大學教育及培訓有關的機構的參予條件,以便支援關於在本澳範圍,特別是在東亞大學開設該等課程將來可能採取的主動。
• 訂出關於承認大學學位及同等學歷的條件。
• 改善及增強預測能力,配合對弱點及其研究所得結果的分析。
• 改善及增強預防及稽查效率。
• 透過教育與宣傳,使市民經常自覺地遵守法律,了解其本身的合法權利與義務,並對民防工作給予合作。
• 編制及執行一項增強其效率的工作計劃,以改善人員的技術專業質素和工作條件及適當地使用和維護彼等所用的工具和基本設施。
• 在治安活動的合作範圍內,保持對外聯系。
• 繼續向市民宣傳及指導民防工作。
• 發展各種功能性的計劃,連同必需的支持性法例的建議,以便為本地化人員團體作好準備。
• 發展及加強雙語制計劃。
• 繼續進行編制一份電腦指導計劃,並在功能上及物質上執行之。
投資計劃係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的一個最重要工具,它的推動作用反映在廣泛的活動範圍內,令人在穩固的基礎上明瞭為不久將來所訂定的施政方針。
將可調動的財務資源和切實執行所預定的活動的真正效能配合所存在的不足,該計劃倘給予適當指導,將令推動經濟增長和逐漸滿足市民基本上的需要。
數年前,為了滿足存在的經濟增長過程所必需的條件,已奠下了某些主要基礎,除繼續進行年前曾開始的某些計劃外,現亦有意將本地區未來經濟和社會列入近期因政治轉變所開拓新的前景中,如此,則須在經濟增長過程中進行整體檢討和在更長的時間內訂定策略的取捨。
就此角度看來,現正在行政當局各不同部門所進行的重組,目的使之現代化,以便在未來數年中對經濟政策發展過程中投入起決定性作用的大計劃,如此,明顯地會影響本地區的經濟;主要為改善與外間的聯系。
施政方針的最終目標,係為社會的整體發展,所以在社會工作方面的努力係指衛生和居屋而言,將涉及更多的撥款。
在基本建設方面——雖然考慮到該方面已實現的計劃,但亦受到所須的關注,目的為繼續完成正在進行中的的計劃和在本地區實施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須的其他計劃。
與已訂定的施政方針符合的公共投資分別如下:
• 透過實現新口岸新海運大樓及九澳港興建計劃,設立與外間聯系的新設施,以及開始實現澳門國際機場(研究及初步方案);
• 擴建及改良衛生方面的援助設施;
• 興建新澳氹大橋及東望洋隧道,加強本地區的道路連系;
• 在現正進行中的社會房屋方面,臨時居屋計劃方面及購置公務員房屋方面,由行政當局推動直接投資活動;
• 發展在基本建設方面現正進行中的活動,及開始在這範圍的新行動,尤其是固體廢料焚化站;
• 購置新設施或改善現有設施,繼續改善行政當局的工作條件。
對施政起輔助發展作用的行動,將按下列活動範圍推行:
——調查及基本研究
• 進行本地區新的航空攝影;
• 檢討法律及其他法例後,在本地區刊登;
• 將本地區現行法例譯為中文;
——基本結構
• 氹仔低地的填土及雨水排流
• 新口岸及黑沙灣填海區的計劃及稽查
• 澳氹大橋的修葺
• 東望洋隧道
• 興建新澳氹大橋的研究及探土
• 固體廢料焚化站(初步研究及計劃)
• 本市西北區的渠道(第一期)
• 澳門渠道網的擴建及重修(完成)
• 渠通網及街道(馬場坊)
• 路環島
• 竹灣區雨水排流
——運輸及通訊
• 九澳港(第一期)——駁船終站的興建
• 澳門國際機場(研究及初步計劃)
• 新口岸海運大樓的興建
• 澳門各街道的整理
• 在交通繁忙街道興建行人天橋
• 繼續裝設本市交通燈
• 本地區海事現代化,包括:
• 海上交通管理的新系統
• 建造一艘挖泥船
• 航海標誌系統的現代化
• 沙灘安全範圍的活動
• 內港舢舨停泊處的疏濬
——房屋
• 完成望廈社會房屋坊的興建
• 筷子基社會房屋坊(完成計劃)
• 向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購置居住單位
• 巴波沙坊(興建工程)
• 購置一座樓宇並進行工程使之適合用作一臨時收容中心
• 青洲災民中心的重修工程及設備
• 購置住宅單位予公務員
——衛生
•繼續仁伯爵醫院的修建及擴建工程
• 在內港興建一衛生中心及一個日間服務衛生站
•弱智者中心的興建
•澳門東區衛生中心的擴建
•購置兩層樓宇予衛生司技術學校
——教育文化暨體育
• 澳門中學會堂的完成
• 膳堂的興建
• 恢復音樂學院
• 購置設施予電影放映室
• 提供設備予歷史檔案
• 購置新設施予教學輔導中心
• 蓮峰體育場的照明
• 助學會體育綜合體的重修工程
• 澳門體育綜合體的草地鋪設工程及田徑跑道
• 望廈體育綜合體空氣調節設備的裝設
• 竹灣水上活動中心(擴建)
• 海洋博物院(確定性的設施)
——旅遊
• 風景酒店的重修計劃
• 望廈酒店及旅業學校的擴建及改良
• 竹灣綠屋的工程
——環境
• 澳門空氣質素監管計劃
——公共行政
• 澳門新監獄的興建
• 為行政當局的機關取得空間,進行擴充、配合工程及購置設備。
B1.按各負責範圍旳投資
建議給予一九八八經濟年度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計劃的款項提升至五億七千七百七十萬元,其中四億五千四百一十萬元(百分之七十八.六)係由於一九八七年所作出的承諾所引致的。事實上,二億二千三百三十萬元(百分之三十八.七)是多年活動的財政負擔,這些活動成為按階段頒佈訓令的對象。一億六千八百一十萬元(百分之二十九.一)係為現時的活動(原則上應於一九八七年末完成),但因各方面事故的延遲,將轉入下一年度,而最後六千二百七十萬元(百分之十.九)係關於列入一九八七年計劃的活動,但要延遲至一九八八年。
如此,撥給新活動的款項為一億二千三百六十萬元(百分之二十一.四)。
對於工務運輸及衛生和社會工作的範圍,分別為一億八千九百四十萬元(百分之三十二.八)及一億六千九百八十萬元(百分之二十九.四)佔行政當局投資(百分之六十二.二)的最大部分。
二億一千八百五十萬元即約佔總預算的百分之三十七.八,分配於其他方面的範圍。
B2.按各部門所建議的投資
關於各行政部門的活動,明顯地工務運輸司的活動是極為重要的。事實上,給予其撥款一億八千九百四十萬元,即百分之三十二.八,是由於其本身的責任是大多數活動的執行者。
撥給建議修建及擴建仁伯爵醫院的衛生司的款項,就是所列明的一億二千二百萬元。
為完成澳門社會工作司在其計劃內活動之望廈及筷子基社會房屋坊的興建,因此有理由給予其撥款四千七百八十萬元。
B3.按各大功能範圍的投資及其最近五年的演變
按對各大功能範圍分析所得的結果,發現在行政現代化方面作出很大努力,行政現代化具有撥款一億四千一百萬元(百分之二十五.五),其次是運輸及通訊,一億三千八百八十萬元(百分之二十五.一),衛生一億三千三百九十萬元(百分之二十四.二),房屋六千四百八十萬元(百分之十一.七)及基本結構三千八百六十萬元(百分之七十)。
按演變的程度,現時建議給予一九八八年度投資計劃的撥款是最大的,但與一九八七年比較,並非增加許多,明顯地是由於出現通貨臌脹影響所致。
與往年比較,給予各不同功能範圍款項的分配,可看到在運輸暨通訊、產生及公共行政範圍的增長率較高。
在此強調,基本結構範圍有顯着削減,這表示在最近幾年所推行的龐大計劃幾乎完成。固體廢料焚化站的開始設立,將使屬於這個範圍方面的撥款在短期內再次提高。在房屋範圍,對屬於這個方面的款項亦出現緩慢削減。
在最近四年,各範圍的撥款進展比較如下:
• 在一九八八年,基本結構的地位有較顯著喪失,即在一九八五年預算總額最高為22%,而在一九八八年則為7%。
• 在教育文化及體育範圍,由於若干大型活動已經完成,亦大大削減其款項,即由一九八五年29%改為一九八八年5%。
• 關於房屋方面,雖然對其有關之重要性有些微降低的傾向,但情況平穩(由一九八五年15%改為一九八八年12%,而在高峰的一九八六年則為22%)。
• 運輸及通訊(由一九八五年3%改為一九八八年25%)以及衛生(由一九八五年8%改為一九八八年24%)方面,表示其重要性有頗大增加的傾向。
• 公共行政方面的款項有平常無波動的增加(由一九八五年17%改為一九八八年25%)。
在此強調,一九八八年行政當局投資及發展計劃所建議的款項,倘在該計劃內說明之活動因實施速度的需要時,該款項可成為修訂的對象。
事實上,是具備兩項措施,倘使用時,將可增加對每一項活動所給予的撥款。
一是已使用的方法,即透過採用臨時撥款,款額為二百三十萬元。
二是透過計劃的檢討於一九八八年上半年底得以實現,調整各項活動之間的款項,追加配給不足的款項及列入截至年底前可展開的活動。
最後強調各機關整體所提出的建議引致的大款項,須作出一個嚴謹的優先訂定,以便除現正進行的活動及或已訂定的承諾外,在計劃內只係立即顧及那些訂定程度在上半年具有較大保證展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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