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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87/M號法律

八月十七日

即發彩票的經營

經實施管制即發彩票的經營之七月十四日第76/84/M號法令三年多後的經驗顯示,有需要對其進行全部檢討。此項檢討,透過本法律為之。

現時所通過的制度,較原有者有三個主要方面創新。首先,批給並不給予澳門基金會,而係給予總督,但確保上述慈善機構參與彩票收入的分配。

其次,即發彩票的經營改為得以專營制度或非該制度的批給,以往只規定第一個方式的批給。

再次,批給前須事先進行公開開投,其規則由總督規定。

鑒於護理總督之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之程序;

立法會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J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範圍)

即發彩票經營的批給,受本法律及有關章程之條文所管制。

第二條

(定義)

凡獎金在有關彩票發出時全部或局部訂定之彩票,均稱為即發彩票。

第三條

(經營)

一、即發彩票的經營,受總督事先批給之限制,且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二、經營得以專營制度批給。

三、即發彩票之組織及經營的臨時或確定、全部或局部的轉讓,只在獲得總督許可方能為之。

第四條

(公開開投)

一、即發彩票經營批給前,須進行公開開投。

二、開投規則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第五條

(稅務豁免)

一、在批給合約內,可給予承批人對象為批給所包括活動及從活動所得收入之稅務豁免。

二、派發予合夥人或股份持有人只係與該等彩票之組織及經營有關之紅利,亦可獲得稅務豁免。

三、彩票及獎金,獲得任何稅務豁免。

第六條

(收入的分配)

一、相當於每批發出彩票的出售收入,最少百分之四十五撥作獎金。

二、批給合約內,必須訂定在所售出彩票總收入中將送交澳門基金會的百分率。

第七條

(獎金)

一、每批彩票事先已定獎金之收受權,不得在少於九十天期內廢止,該期限由彩票之有關批的末段日期起計算,但倘彩票指定有效期者除外。

二、事先未定出獎金之收受權,在規定該等獎金給與規則內所定期限,或未有規定時,在一款所定期限內廢止。

三、在以上各款所規定期內未被提取或認領之獎金,將撥歸澳門基金會所有,但彩票所列之獎金超出第六條一款之規定及彩票本身隨意所訂定之結果可預測時除外。

第八條

(處分)

違反本法律之即發彩票之組織及經營,以及彩票的偽造或塗改,將按八月二十七日第9/77/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受處分,所獲取之金錢,撥歸澳門基金會。

第九條

(政府代表)

一、承批人之所有活動,將由被委任且具六月十九日第55/85/M號法令所指職責之政府代表注視。

二、政府代表的薪酬,由總督以批示訂定,並成為承批人之負擔,彼將按照法律規定將之送交澳門市財稅處收納科。

第十條

(監察)

博彩合約監察處負責:

A、加證所發出之彩票;

B、核准由承批人建議之事先未定獎金章程;

C、監察組成每次彩票的發出及分配以及倘有之有關抽獎過程的活動正常化;

D、注視及舉報足以成為倘有設立之專營權破裂的活動,但不妨碍法律賦予其他人士在其本身職責範圍所包括事項的職權。

第十一條

(章程)

一、即發彩票之組織及經營,將由總督聽取博彩合約監察處之意見後以訓令管制。

二、二月一日第27/86/M號訓令核准之即發彩票現行章程未有抵觸本法律之部分繼續生效。

第十二條

(撤銷)

撤銷七月十四日第76/84/M號法令

第十三條

(暫行性條文)

當未有按本法律規定進行任何批給時,即發彩票的現行經營制度予以保留。

第十四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八月八日頒佈

著頒行

護理總督 孟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