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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7/M號法令

六月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面積為21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所發出的第DTC/01/81-b/86號地籍圖內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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