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2/8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2/1987
刊登日期:
1987.6.1
版數:
1473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面積為26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所發出的第DTC/01/531-C/86號地籍圖內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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