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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7/8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8/1987

刊登日期:

1987.5.4

版數:

1060

  • 將一幅面積為3.10平方米之土地脫離公權,並視作空置地段併入私權內。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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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87/M號法令

    五月四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並按照對十月初五街所定的新準線,解除位於該街道一幅面積為3.1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所發出的第DTC/01/121/86號地籍圖內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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