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需立即修正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內有關預算修改之規定,但不影響對同一法規正進行之整體修正;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為支付未預測或撥款不足之不得拖延之開支,得修正或修改預算。
二、如本地區總預算之總開支增加,則透過法令修正預算。
三、如能以開支項目內剩餘之撥款抵銷追加或登錄之款項,則根據總督批示之規定修改預算。
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號法令第十一條。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馬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