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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提供膳食的基本設施不足,飲食習慣各異,且澳門保安部隊的執勤時間又不一致;
經考慮計算和核實膳食補助所需的人力資源;
現規定:
經四月二十六日第5/80/M號法律修訂的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號法律所訂定的膳食補助如以現金提供時,每月定額為$250.00(澳門幣貳佰伍拾元),每年按十一個月計算。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總督府
總督
馬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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