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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2/8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6/1986

刊登日期:

1986.11.17

版數:

3149

  • 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若干廢止。
被廢止 :
  • 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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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被廢止 :
  • 第24/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社會工作司,將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納入其中——若干廢止。
  •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  
    已更改 :
  • 第42/87/M號法令 - 修正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若干條文(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
  • 第93/88/M號法令 - 取代六月廿二日第四二/八七/M號法令所載之社會工作司人員團體。
  • 第61/90/M號訓令 - 澳門社會工作司人員編制附表更換事宜。
  • 第10/95/M號法令 - 修改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澳門社會工作司之組織結構)--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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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7-C/79/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
  • 第8/80/M號法律 - 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27-C/79/M號法令第七二條二款L項內文--(修正關於澳門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
  • 第188/85/M號訓令 - 修改澳門社會工作處人員團體。
  • 第149/80/M號訓令 - 核准澳門社會工作處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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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95/84/M號法令 - 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27-C/79/M號法令第九、一六、一七、二四至三六、四三、五一、五四、七○、七三及七八條條文(澳門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撤銷上述法令第八、一○、一四及一八至二三條條文。
  • 第52/86/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若干廢止。
  • 第137/92/M號訓令 - 核准社會工作司使用其標誌。
  • 第22/95/M號法令 - 訂定澳門社會工作司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 第169/95/M號訓令 - 於澳門社會工作司內設立青洲地方接待暨協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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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社會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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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52/86/M號法令

    十一月十七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澳門社會工作司一直由經八月二十五日第95/84/M號法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六日第27-C/79/M號法令、八月三十日第149/80/M號訓令、九月二十一日第188/85/M號訓令及若干其他法規所載的規定規範。

    近年來,為提升澳門的社會工作而作出的改變,令澳門社會工作司在現有資源及架構上均不勝負荷,無法全面履行統籌和指導社會工作上的職責。

    另一方面,政府向來特別關注社會問題,尤其住屋問題,故澳門社會工作司必須具備為徹底執行該領域的政策所需的資源及架構,並須具有在行使職權方面能即時有效地採取行動的條件。

    不論在社會工作委員會或是在社會工作司方面,新組織法均對社會工作體系的概念及組織作了重要修改。

    社會工作委員會擴大了規模,以期讓參與社會工作事務或具類似宗旨的實體在委員會內更具代表性;此外,亦設置機制,使委員會更具操作性。

    在澳門社會工作司方面,則力求設立一種以工作領域及地理區域為基礎的架構模式,以便更接近居民和向社會作出更多、質量更高的回應。

    此外,重組澳門社會工作司的架構,建基於政府在發展社會工作方面的慎重考慮,旨在讓該司各單位及附屬單位在開展工作上更具靈活性。分析條文,便可得知部門互相合作的精神貫穿整個法令。

    藉設立各個工作與地方協調中心將社會服務廳的職能分散,則有助於更清楚地了解現實情況、更有利於管理和更正確地分配各種社會工作,以及對各私立社會互助機構提供更多輔助。

    在組織與資源管理暨資訊廳下設社會房屋輔助組,是政府優先發展該領域的結果。在架構中特設一專責社會房屋事務的附屬單位,並非出於藉分配房屋滿足需求的考慮,而主要是隨着資產的增加而越來越有需要設一輔助性質的技術單位。

    至於設立組織與資訊組的必要性,則分別在於有需要將特點各異、工作方法不同且工作人員眾多的各部門整合,以及基於急切合理化及資訊化的程序越來越多。該附屬單位將有助於使原行政財產廳轉變為更具技術性和更能發揮輔助單位功能的廳級部門。

    同時,在組織與資源管理暨資訊廳下設財產與總務科及人員與文書暨檔案科,藉提高有關工作的專門性,對資源進行系統化和分配,以回應其他附屬單位的要求。

    總之,修訂組織法旨在令澳門社會工作的發展能繼續發揮最大效能,讓其配備充足資源及條件以回應訴求,為澳門居民的福祉作貢獻。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社會工作體系

    第一條

    (社會工作的目標)

    一、社會工作的目標,是藉提供金錢和實物給付以及設備、服務方面的社會支援,以保護處於缺乏所需狀況的個人及社會群體。

    二、社會工作的目標,尚包括促進個人及家庭的社會地位以及群體發展。

    第二條

    (社會工作的原則)

    社會工作按下列規定,遵循平等、效率、互助及參與原則:

    a) 平等是指消除任何歧視,尤其性別歧視及國籍歧視,但後者不影響作為本地區居民的條件;

    b) 效率是指適時提供金錢及服務,以預防發生缺乏所需的情況、解決突發情況以及促進具尊嚴的生活條件;

    c) 互助是指社群全體為實現社會工作的目標而承擔責任;

    d) 參與是指有關人士在訂定、計劃和管理社會工作體系以及跟進和評估其運作情況中承擔責任。

    第三條

    (社會工作體系的實體)

    一、社會工作體系的實體為:

    a) 澳門總督;

    b) 社會工作委員會;

    c) 澳門社會工作司。

    二、在社會工作體系範疇內,總督有權訂定社會工作政策,以及監督和評估其執行情況。

    三、社會工作委員會是總督在訂定社會工作政策和跟進其執行情況方面的諮詢機關。

    四、社會工作司是社會工作政策的執行機關,從屬於總督。

    第四條至第四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4/99/M號法令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馬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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