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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4/GM/86號批示

公報編號:

43/1986

刊登日期:

1986.10.27

版數:

2939

  • 關於工作者之安全及衛生條件以及在規則化情況下之工業企業的第三者合法利益之維護。
相關法規 :
  • 第95/85/M號法令 - 訂定關於行政當局參與工業界基本原則--若干撤銷。
  • 第34/GM/86號批示 - 關於工作者之安全及衛生條件以及在規則化情況下之工業企業的第三者合法利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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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安全及衛生 - 勞工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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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4/GM/86號批示

    鑒於二月八日第一/八六/M號法律、尤其第三十條二款B項、以及六月十五日第四九/八五/M號法令第一O條一及二款之規定;

    由於發覺現存工業機構在正規化的情況下,其安全及衛生條件仍極度缺乏,且其之解決因所涉及的費用不足於應付甚至因技術上之不可行;

    又鑒於維護勞動者安全及衛生條件,以及保障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本人着令︰

    一、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之規定,處於正規化情況的工業場所但未列入該法令第五章之條文內者,倘擬將其場所或持有工業登記證書(TRIE)的部門遷往具有工業入伙許可證的新設施時,得申請屬本批示目的之稅務鼓勵, 但須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 ) 經濟司司長按檢查委員會主席之建議的批示,該委員會係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第二四、二五條所預料,並依同法令第二六條A項所要求者。上述批示係基於安全及/或衛生理由,勸諭將場所遷往符合原料及製成品特徵、所採用的科技及/或生產能力之設施內。

    B ) 未具有工務運輸司簽發工業入伙許可證的正規化設備。 但倘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第六條一款B項之規定而合法化者則除外。

    二、當適用時,可給予如下稅務優惠:

    A ) 十年內豁免營業稅;

    B ) 十年內所得補充稅減免百分之五十;

    C ) 第1/86/M號法律所指條件的物業轉移稅減免百分之五十;

    D ) 承繼暨贈與稅減免百分之五十;

    E ) 倘在澳門市區,豁免市區房屋稅十年,而在海島市則為二十年,但在此情況時,第一點所指之申請書須附同所租賃單位業主之申請書。

    三、該等稅務優惠的給予,並不妨礙將來被認為適合於本目的之其他鼓勵。

    四、對第一點所指申請書之報告,由經濟司負責,對第一點A及B項條件遵守之管制,亦屬該司之責任,並當有需要時通知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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