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21/86/M號法令

三月八日

鑑於有需要訂立與澳門保安部隊綜合訓練中心一直以來所担任的職務相宜的章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核准成為本法令之一部份的澳門保安部隊綜合訓練中心(CIC)章程。

第二條——撤消二月十二日第22/77/M號訓令第五十五至六十條。

第三條——在施行透過本法令所核准之章程時所出現之疑義,概由總督以批示方式解決之。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核准

着頒行

護理總督 斐廸鎏


綜合訓練中心

第一章

組織

第一條*

(定義)

一、在路環的綜合訓練中心,係一個軍事化訓練中心。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與綜合訓練中心須共同使用路環的現有設施期間,綜合訓練中心直接隸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7/89/M號法令

第二條

(任務)

一、綜合訓練中心的主要任務為:

A、按照現行法例之規定,訓練經被取錄而接受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的公民;

B、在專業方面或在對部隊有利的情況下對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加以訓練;

C、協助教授、計劃和組織警司及一等區長的晉升課 程;

D、按照上級的指示,協助部隊在訓練方面的事宜。

二、綜合訓練中心亦有以下的任務:

A、在民防計劃範圍內,組織區內的行動中心及執行在計劃內所賦予的任務;

B、研究、計劃及組織關於在綜合訓練中心內所授課程的工作,此係包括地區治安服務工作,或其地對澳門保安部隊有好處並被委進行的工作。

第三條

(組成)

一、綜合訓練中心由以下部門組成:

A、司令部;

B、人事、補給暨行政科;

C、訓練、行動暨情報科;

D、訓練部;

E、事務部。

二、綜合訓練中心之組織圖表載於附表A內。

第四條

(司令部)

綜合訓練中心司令部有主任及副主任各一名,分別由陸軍高級軍官及陸軍上尉出任。

第五條

(主任的委任)

按照現行法例,綜合訓練中心主任由澳門保安司令委任。

第六條

(主任的職責)

一、綜合訓練中心主任係履行賦予該中心的一般性任務之負責人。

二、綜合訓練中心主任之職責尤其為:

A、按照所接獲的指示,對綜合訓練中心的訓練、補給及行政等事宜予以領導、協調及控制,並將必須由上級解決的情事呈上予澳門保安司令作出批示;

B、管理屬綜合訓練中心的,並向該中心報到的人員;

C、領導及使執行所有關於綜合訓練中心的訓練,以及技術、補給和行政服務的組織;

D、按照所賦予的法定職權,領導綜合訓練中心的財政管理。

第七條

(副主任)

一、綜合訓練中心副主任係協助主任,並在主任缺席、合法性地不在場時代替之,且在主任職位懸空時出替之,直至有新的委任為止。

二、副主任一職應由較資深的上尉出任,並兼任訓練部主任及訓練、行動暨情報科主任。

第八條

(人事、補給暨行政科)

一、人事、補給暨行政科由一名陸軍上尉領導,並兼任事務部指揮,且由一名高級上士協助。

二、人事、補給暨行政科之職責為計劃、協調及控制關於人員管理、補給輔助及財政管理事宜。

三、人事、補給暨行政科由以下部門組成:

A、總辦公室;

B、司法股;

C、補給股;

D、財政管理股。

第九條

(訓練、行動暨情報科)

一、訓練、行動暨情報科由担任綜合訓練中心副主任之陸軍上尉領導,且兼任訓練部指揮官之職,並由一名高級上士協助。

二、訓練、情報暨行政科之職責為:

A、計劃及協調所有由該中心負責的訓練事宜;

B、編製、組織及分發訓練輔助刊物;

C、研究、計劃及協調關於該中心的現役人員及工具的使用事宜;

D、在民防計劃範圍內制定由該中心負責的行動指令及命令;

E、在民防計劃範圍內以行動的協調及執行責任,來組織區域行動中心;

F、計劃及協調情報、反情報及安全活動的進行。

三、訓練、行動暨情報科之組成為:

A、訓練計劃及管理股;

B、行動暨情報股;

C、技術暨圖書館股;

D、心理測驗股;

E、文件暨檔案股。

第十條

(訓練部)

一、訓練部由担任綜合訓練中心副主任之陸軍上尉領導,且兼任訓練、行動暨情報科指揮官之職。

二、訓練部係綜合訓練中心的附屬單位,負責關於學員的人仕管理以及對訓練程序的遵守。

三、訓練部擁有為履行上款所賦予任務而必需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人及公務員或人員。

四、訓練部之組成為:

A、指揮官;

B、指揮科;

C、教官及督導員組;

D、訓練隊伍。

第十一條

(事務部)

一、事務部係由一名陸軍上尉領導之附屬單位,該指揮官且兼任人事、補給暨行政科指揮官之職。

二、事務部之職責為協調綜合訓練中心行政——補給上運作的必需工作,並協助訓練。

三、事務部之組成為:

A、指揮官;

B、指揮科;

C、膳食科;

D、衛生科;

E、總務科;

F、體育科;

G、物料科;

H、車輛科;

I、工兵科;

J、練靶場;

K、通訊中心。

第二章

類別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服務類別)

經常性的平常服務係指履行綜合訓練中心的任務,包括:

A、值日主任;

B、副值日主任;

C、電話接線生;

D、汽車司機;

E、飯堂庶務員;

F、助理汽車司機;

G、值日學員;

H、守衛;

I、增援人員。

第十三條

(值日主任)

值日主任的職務由所有年齡不超過四十八歲的三軍士級和伍長級軍人,以及澳門保安司令部士官級、直至副區長級的隊員所担任,且負責處理平常辦公時間以外發生的事故並解決之,但不妨礙所負責的特別義務。

第十四條

(人員情況)

鑒於服務需求與可動用條件,綜合訓練中心人員得處於以下情況:

A、被委派担任日常服務,並以輪值制度進行;

B、差使,當担任指定之特別任務。被豁免所有或一些輪值服務者;

C、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的臨時委任者;

D、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享受休假及大假者;

E、生病在家或留院者;

F、因健康情況之條件及在担任某些工作可能引致的後果,按醫生建議(在家或工作地方)作短時間休養者;

G、按照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規定所指之不合法缺勤者;

H、按照訓練計劃及程序,參予訓練及實習;

I、派駐,向部隊以外提供不固定期限之服務者;

J、其他不列入上指情況者。

第十五條

(輪值服務)

一、輪值服務的排列係按年資編排、較新者排在最前,續後為較資深者。

二、除上款所指情況外,人員得被委任担當特別指定的服務。

三、準備服務的警員將按其職位及職務被分組編入組的服務輪值表。

四、軍人、士官及助理警員將按其職位及職務被分組編入有關的服務輪值表。

五、一般而言委任應在有關日之前一天作出,且均應為處於準備情況的人員,倘其在值日表內有較多空閒時間,倘空閒時間相同時,則委任職級較低、年資較淺者。

六、當開始執行服務時,整項服務被視為已作出。

七、當任何軍人或任何保安部隊成員担任與輪值表不相符的全部或部份工作時,有關的豁免將刊載於內部指令內。

八、服務輪值表之組成最低限度要有四名處於準備情況的人員,方得進行。

第十六條

(工作之優先)

一、即使被委派担任之工作同時由多人作出,亦應按以下優先次序進行:

A、司法工作;

B、訓練;

C、守衛及增援。

二、超逾廿四小時之工作較諸服務時間短之工作為優先。

第十七條

(休班)

一、當可能時得給予人員以下休班:

A、工作達廿四小時,可有廿四小時之休班;

B、屬訓練差使的人員則為十二小時。

二、當缺乏人員或工作上之需要不容許進行原定之休假時,得撤消休假或在按上級指定之日數內作有限制性地休假。

第十八條

(對調工作)

工作之對調得在服務委任作出前廿四小時前,由作出委任的上級批准,但不得對工作或第三者有所妨礙,且硬性規定對調須在對方作出調動的續後第一次出勤進行。

第十九條

(差使)

一、担任各項服務及綜合訓練中心內部工作的人員係由總辦公室委任,該等人員係選自在該中心服務之人員,並按其對工作所表現的才幹而定。

二、所有出任差使之人員必須担任由上級所指定的輪值服務。

第二十條

(團體及現役人員)

一、綜合訓練中心之軍事人員團體載於本章程附表B內。

二、透過澳門保安司令之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之公職人員或警員得被委任以派駐方式執行綜合訓練中心的必需任務。

第三章 

權利、義務及待遇

第二十一條

(紀律制度)

一、軍人紀律章程適合向軍人施行。

二、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適合向地區治安服務準成員及保安部隊各部隊人員施行。

第二十二條

(休假、請假及缺勤)

一、當工作條件容許時,軍人及澳門保安部隊人員得按現行法例進行休假及請假。

二、除病假及產假外,所有假期可因紀律情事或公眾利益而中止。

三、所有休假和缺勤將載於內部指令內。

四、正在享受假期的人員將會接到一份載明有關許可之休假憑據。

五、應報到的軍人及澳門保安部隊人員,倘因病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報到時,應以最迅速的途徑通知中心指揮部。

第二十三條

(薪俸及其他待遇)

按照現行法例,派駐在綜合訓練中心的澳門保安部隊人員,得享有以下權利:

A、月薪及其他與其職級相同的酬金;

B、當出任教師、教官及督導員之職務時,得按現行法例享有訓練酬金;

C、獲分配制服及鞋;

D、膳食津貼;

E、包括其家屬在內的醫療、藥物及住院補助;

F、為政府服務的年數之計算,將連同與此年數有關之百分比的增加數在內。

第二十四條

(敬禮及致敬儀式)

一、在綜合訓練中心服務的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的敬禮及致敬儀式之作出,係受所屬部隊之章程所管制。

二、在綜合訓練中心服務之人員的敬禮及軍人致敬儀式,包括:

A、與獨立單位指揮官職級相同的指揮官;

B、與其職位相符之軍官及士級軍人;

C、地區治安服務學員須向三軍軍官和士級軍人以及各部隊之士官致敬。

第二十五條

(報到)

一、在以下情況內,所有在綜合訓練中心服務的人員須向其上司報到:

A、派駐前;

B、担任超過廿四小時的外勤服務歸隊後;

C、晉升後;

D、休假、大假或出院後;

E、紀律處分終結後。

二、報到的進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A、主任向澳門保安司令;

B、軍官向主任;

C、士級軍人按情況而定向副主任或附屬單位主管;

D、澳門保安部隊士官向軍官及澳門保安部隊職階較其為高的士官;

E、地區治安服務學員向訓練部指揮官及隊伍指揮官。

三、報到應在第一款所指情況發生後廿四小時內作出,並應在換班時為宜。

第二十六條(保密)

在綜合訓練中心服務的軍人及澳門保安部隊公務員或人員,以及進修地區治安服務課程的人員,由於出任職務而獲知的一切情事及資料,即使無機密或秘密性質,均應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服務評分)

一、軍人的服務評分係按其本身軍種章程而作出。

二、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個人考勤章程之規定,對所有澳門保安部隊公務員或人員所作出之服務,應定期性予以評分。

第二十八條

(制服)

一、軍人應穿着有關軍種所訂定的制服。

二、澳門保安部隊公務員和人員,以及地區治安服務學員應配用澳門保安部隊制服章程所載的制服及徽章。

第二十九條

(認別方法)

一、所有在綜合訓練中心服務的軍人及人員均獲發給一個專供澳門保安部隊成員使用的證件,但在法例有所要求的情況下,不能豁免且不能代替民事證明文件。

二、地區治安服務學員將獲發給與上級所指者相同的認別證件,其有效期至實習期終結為止。

第三十條

(紀錄紙)

一、個人紀錄紙載有在綜合訓練中心服務的所有澳門保安部隊公務員或人員在服務時間內一切刊登在內部指令的所有經歷紀錄,尤其為:委任、晉升、休假、大假、缺勤、受勳、嘉獎、法庭傳令書、住院及出院記錄、課程、考試、實習、紀律登記及其他值得紀錄的事項。

二、在綜合訓練中心的派駐情況結束後,當有關人員返回其所屬部隊時,應携回一份經鑑證之一份紀錄紙影印本。

第四章

一般規則

第三十一條

(工作時間及內部指令)

一、訓練工作及辦公時間應按主任指示而編定。

二、按主任之指示,內部指令由總辦公室主任繕寫。

第三十二條

(列隊乃檢查)

一、每日服務的換班時應舉行列隊。

二、每週將舉行總列隊及檢查所有設施。

三、訓練的列隊應按訓練秩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誓旗)

一、在地區治安服務工作期間,將以適當的隆重方式進行在學成員公開的誓旗儀式。

二、儀式的執行係按澳門部隊司令部指令的規定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