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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6/M號法令

二月二十二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一、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面積為211,000平方米的沼澤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第DTC/01/404/85號地籍圖內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二、第一款所指的沼澤地應予填土。

第二條

本法規生效後,上條所指沼澤地可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的規定成為批給標的,條件為承批人必須進行相關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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