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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7/8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8/1986

刊登日期:

1986.2.22

版數:

645

  • 將一幅沼澤區從本地區公產中撤除並作為空置地段列入本地區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86/M號法令

    二月二十二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一、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面積為211,000平方米的沼澤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第DTC/01/404/85號地籍圖內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二、第一款所指的沼澤地應予填土。

    第二條

    本法規生效後,上條所指沼澤地可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的規定成為批給標的,條件為承批人必須進行相關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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