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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十二月十九日第七○五/七五號法令而成立的澳門保安部隊,使當時隸屬個別機構管理的部隊合併成為獨一部隊,且曾將當時的運作概念改變。
因此,市政稽查隊和西探部便被撤消,並成立了市政警察隊來代替該等部門,且具有當時賦予彼等之職權。
不論十二月十九日第七○五/七五號法令,以及之後曾頒佈的章程,尤其四月二十四日第8/76/M號法令及二月二日第22/77/M號訓令,均曾指出已撤消的市政稽查隊將會有自己本身的法例。
鑑於現時已集合了足夠的條件去解決因市政廳開設稽查員職位,因而導致昔日稽查員處身於現時的情況,又因覺得市政警察隊應有其本身的章程,使能更佳地擔任其任務,故須頒佈使能達致這兩個目標的法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所賦予之權,頒佈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通過成為本法令一部份的市政警察隊章程。
第二條——仍在市政警察隊服務、已被撤消的市政稽查隊人員,將於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轉入市政廳現有團體。
第三條——停止施行十二月十九日第七○五/七五號法令第十條一款B)、C)、D)、E)及F)項以及二月十二日第22/77/M號訓令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及五十一條。
第四條——在執行本法令及市政警察隊章程時所產生的疑義,均由總督以批示方式解決之。
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通過
着頒行
護理總督 斐廸鎏
市政警察隊是一支由治安警察廳人員以委任方式所組成的軍事化部隊,並得按本章程第五條二款之規定,委出一名水警稽查隊警司出任隊長一職。
市政警察隊的任務為與市政廳協調稽查市政條例、章程及其他規定。
市政警察隊於澳門市內執行工作。
一、市政警察隊係透過澳門保安部隊副司令,而隸屬於澳門保安司令。
二、如隊長係按本章程第五條二款之規定被委出時,關於制服、鎗械、設備及註冊文件的繕寫等方面的事宜,市政警察隊係隸屬澳門治安警察廳或水警稽查隊。
三、在不妨礙其一般施政權利的情況下,澳門保安司令得將市政警察隊的行動及行政上的領導權授予市政廳廳長。
一、倘按照第四條三款之規定,領導權已授予市政廳廳長時,經聽取市政廳廳長意見後,澳門保安司令得以批示方式委任一名治安警察廳警司擔任市政警察隊隊長。
二、倘在治安警察廳內缺乏警司、或因情況容許時,得委出一名水警稽查隊警司擔任市政警察隊隊長。
一、市政警察隊隊長係將賦予市政警察隊的其他法例所賦予該隊的任務予以履行之負責人。
二、市政警察隊隊長的職權尤其為:
A、指導、協調及管理所有關於市政警察隊的行動及行政方面的事項;
B、管理有關人員;
C、對所有關於現役人員訓練及動用方面的活動作出決定及使之進行。
市政警察隊的副隊長係由一名被委出的治安警察廳區長來填補該組織之團體,並有權協助隊長及在其出缺時或因合法事故不能出任職務時代替之。
八月十一日第84/8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適宜向市政警察隊人員施行。
一、市政警察隊隊長的紀律職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第二十六條所指之B表第六欄內。
二、所有懲罰、嘉獎、表揚及行為的等級將載於保安部隊的司令部內部指令內,且在有關成員所屬部隊的內部指令內轉載。
當任何一名市政警察隊的成員被降至三等及四等行為時,應停止職務,且為產生紀律章程第六十四條之效力,應立即向有關部隊報到,並由另一名隊員接替。
以委任方式被委出在市政警察隊服務的人員,最低限度應有五年的服務工齡,且須具一或二等行為。
一、以委任方式服務的限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開始計算,並得以同一期限續期。
二、以委任方式服務要刊載在政府公報內。
一、為產生所有在法例上的效力,尤其關於退休、晉升及在職程上的遞進等方面,被委派在市政警察隊以委任方式擔任工作的成員,有關其服務年數的計算,應將之當作在原來的團體及職位而論。
二、為產生上款之效力,市政警察隊係受現行的軍人敬禮及致敬章程所管制。
一、市政警察隊人員將穿着治安警察廳的制服,但在左臂上繫着一綠及紅色的臂章,上有「PM」的白色字樣。
二、倘隊長係來自水警稽查隊時,則要穿着有關制服,並使用一款所指的臂章。
倘經適當的表示,而其本人持有鎗械及彈藥章程所指之使用及携帶鎗械的有關許可時,市政警察隊人員有權擁有、使用及携帶鎗械。
一、一般法例所載的大假、缺勤及休假制度適宜向市政警察隊人員施行。
二、所有休假及缺勤將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的內部指令內,並在有關部隊的內部指令內轉載。
市政警察隊人員的薪酬與原來部隊團體相同職級的薪酬一樣。
二、市政警察人員及其家屬均有權享有有關部隊在現行法例上所定出的醫療、藥物及住院補助。
為產生一切效力起見,市政警察隊的成員屬警務人員,按刑事訟訴法之規定,由其所作出起訴書在法庭上具有法定效力。
在為此等成員而定出的條件內,市政警察隊人員將分別使用各有關部隊的福利會。
於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通過
着頒行
護理總督 斐廸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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