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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面積為1,341.10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標明,位於澳門11-A號及12號碼頭對開,北面、南面及西面瀕海,東面與火船頭街接壤,並由面積為1,210.30平方米屬水域公產的A地段及面積為130.80平方米屬陸上公產的B地段組成。
二、在本法規所附地籍圖內以“A”標明的面積為1,210.30平方米的地段應予填土。
本法規生效後,上條所指土地可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的規定成為批給標的,條件為首次批給的承批人必須進行相關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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