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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本法令之規定只實施於下列的活動:
A、加工工業(經濟活動分類第三級);
B、按照附表所載之辨別名稱,對公眾作出之服務及儲藏。
二、上款所指之名表得透過訓令方式修改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99/M號法令
對本法例及其他補充法例等規定之釋義及執行,有關機關應考慮下列情況:
A、本地區經濟體系之基本特征,尤其是屬私人創舉及市場機器之自由運作所担當的重要角色;
B、本地區自我管理機構所訂定之社會經濟發展政策的方針及優先。
本地區政府所推行之工業政策目的為:
A、設立條件,確保及方便工業活動的自由從事,從而對所作之投資獲得適當收益作出貢獻,並使所有一般生產因素獲得合理報酬;
B、對本地區工業現代化,尤其對工業場所之生產效率、管理質素、技術水平及安全等方面,予以促進;
C、促進澳門工業各行業多元化。對輸往受較少保護之國際市場產品的工業發展予以方便,並盡可能配合本地區地理及社會經濟特征,為技術現代化起着作用,並能使人力資源職業價值的提高,及該等工業本身的價值或其所屬生產連鎖提高價值等方面有所貢獻。
按照本法例所指之目的,對推動工業發展進行支持,本地區政府在下列範圍內將使用如下之政策工具:
A、對經濟活動給予鼓勵,此不論在政府行動一般政策,亦不論實施有關管制專有法例所預定標準的可能性選擇;
B、對導致澳門利益或責任之澳門為一方的對外貿易協議及國際貿易規則,予以管制;
C、工業准照;
D、工業物業的保護。
在不妨碍將來法律特別設立之其他豁免外,按照有關管制章程所訂定之規定及條件,在工業範圍內作為稅務鼓勵的有如下稅項繳付的豁免或減少:
A、房屋稅;
B、所得補充稅;
C、營業稅;
D、物業轉移稅;
E*
F、消費稅。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一、經特別考慮出口市場之特點及利益,對出口商因貿易風險所引致之負担,總督得透過出口信貸保險設立資助辦法。
二、對某些特殊風險,倘有關情況被認為對本地區出口貿易之拓展有利時,本地區得按照現行法例的規定提供保證。
對促進出口、進行職業訓練、提高管理質素、發展及改善產品,或對本地區企業技術財務或競爭性等能力的提高有所貢獻之任何活動,無論是否屬有關部門負責辦理者,本地區政府得按照有關機關及現行法例,對本地企業因參與所付出之費用,作全部或局部資助。
一、按照擬進行之有關工業活動的價值、性質、地點及特別情況,總督得按照土地法之規定,訂定設置有關工業樓宇所需土地批給之特別條件,以便對本地區所訂定工業發展政策方面有顯著性的建設得以可行。
二、按照上款所指理由,總督得以批示方式在政府公報刊登較現行一般制度所訂定之土地租賃為優惠的特別條件。
一、凡於本法例公布前已有生產場所而未有工業用途使用准照之企業,有意申請遷至工業樓宇或遷往有適當使用准照之地點者,得申請享受本法令所指之鼓勵。
二、上款所指之規定,亦得實施於已有工業用途使用准照之企業,但其遷入工業樓宇係被認為有必要或適宜者。
三、凡按照一款規定搬遷場所者,或重新開設之企業,倘彼等對本地區的空間重整或發展平衡有所貢獻者,得在將來訂定之期間內享受電力供應的特別收費,對此,須由政府與專營公司預先訂定之協議管制之。
一、為着對本地區有顯著利益之工業建設得以可行,政府亦得將屬本地區物業之工業樓宇或單位,准予特別條件出售或租賃。
二、總督對進行作為投資計劃所引致負担的參與,尤其對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給予償還或不須償還之津貼:
A、製造有足夠理由成為創新價值之新產品,而其製造會引致顯著經濟風險者;
B、在本地區或外地進行並考慮對本地區工業有利之研究或發展計劃;
C、裝置防止污染設備之計劃,其運作對本地區帶來明顯好處者。
三、除本法例指明之鼓勵外,總督得以訓令方式增設特別性質之其他鼓勵,但須被認為對本地區專門工業活動之發展有顯著利益者。
一、凡有關行業倘其發展、改革或改變用途係為着達致第四條所指之工業政策目的而有所貢獻者,在本法令所指鼓勵的給予,均享有優先。
二、凡可能享受透過本法令所指鼓勵之優先給予的行業,連同作為考慮有關程度的標準,將由總督以訓令方式訂定之,並將按期予以檢討。
三、除被列入上款所指批示名單外,下列各項情況亦得享受鼓勵之給予:
A、由於本身之價值符合第四條所指目的進行工業現代化或多元化有所貢獻之計劃;
B、按照總督在政府公報以批示方式指定之原則,對在有關地點的工業特別佈局有所貢獻之計劃。
一、本法例所指各項鼓勵之給予,原則上須由有關企業提出申請。
二、倘該等鼓勵之給予僅屬檢核法令所指條件之情況,得免除上款之申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1/99/M號法令
一、按照第二條之規定,有關工業准照之發給制度,將由遵照本條及第十七條所訂定之原則管制之。
二、工業場所之設立,一般係自由者。倘係有賴於預先許可者,應由法律訂定其活動及條件。
三、上款所指活動及條件的訂定,將考慮公共利益的一般理由、社會秩序或地方及環境因素的原因,但絕對不得只以經濟性質的理由而拒絕發給許可。
四、按照本條規定所發給之許可,係屬一項從事工業活動的行政條件。
一、凡工業場所,包括須有預先許可方可進行活動者,須在辦理場所檢驗後方可開始作業。
二、上款所指之檢驗,係查明是否符合有關設立及工作之安全及衞生的現行章程,隨後在經濟司辦理場所之登記。
在保護工業物業範圍內,將訂定本地區本身之規則,主要目的為保障商標及註冊。
對工業發展輔導計劃之編製,以及工業政策工具之管理等方面,經濟經營人之參與係透過經濟諮詢委員會以諮詢性質確保之,但並不妨碍本法例或其他管制法例所容許參與之其他方式。
本法令於通過第十六條所指工業准照發給制度之法令時一併實施之。
CAE組 活動
* 附加 - 請查閱:第132/87/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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