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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經營新保險項目;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許可“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海上貨運保險,該項目為一月二十八日第21/84/M號訓令所許可之保險項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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