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有關實體經申請後獲准在澳門地區設立名為“匯業保險(澳門)有限公可”之保險公司,並隨後提出一業務範圍較廣且具有不同特點之新請求,而該請求之適當性及適時性獲獨立之評價;
經權衡許可該請求將可能對本地區有利;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條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在本地區設立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Forex (Macau), S.A.R.L.”(中文名稱為“匯業保險(澳門)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Forex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之公司),以便其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所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項目:
二、根據經九月十三日第47/82/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