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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7/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7/1984

刊登日期:

1984.11.19

版數:

2373

  • 修正一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第1113號立法條例第二條條文及在同一法例內增設若干規則(郵電司土地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1113號立法性法規 - 著將坐落罅些喇提督馬路及雅廉訪馬路白地兩段免費撥由郵電總局承批俾建經濟坊以備該局低級職員住居之用。 
  • 第13/83/M號法令 - 修正一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第一一一三號立法條例第二條及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二九一號立法條例第二條條文。
  • 第117/84/M號法令 - 修正一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第1113號立法條例第二條條文及在同一法例內增設若干規則(郵電司土地批給)。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7/84/M號法令

    十一月十九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將土地批給郵電司

    第一條

    一九五零年三月十一日第1113號立法性法規的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土地用作興建供郵電司人員居住的樓宇,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第二條

    在一九五零年三月十一日第1113號立法性法規內增加下列條文:

    “第三條

    郵電司獲許可與經進行適當競投後指定的實體就第一條所指的土地的不動產開發訂立合同;有關開發以共同利用方式進行。

    第四條

    郵電司獲許可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藉生前行為將合同規定的、其所處於的不動產措施的相關狀況移轉予第三條所指的實體。

    第五條

    為適用上條的規定,有關擬移轉予第三條所指實體的狀況的批給部分,按郵電司與該實體的磋商結果,由無償長期租借轉為有償租賃,且須遵守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所定的租金及溢價金的限額及補充法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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