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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84/M號法令

十一月三日

第一條

治安警察廳警員、水警稽查隊警員、中央監獄及社會復原中心保安編制內警員,以及消防隊消防員,獲賦予領取執行其職務所需之適當制服及鞋物等實物之權利。

第二條

本法令之施行細則由總督以訓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