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在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之《職業稅規章》內增加第八十一條-A:
總督在例外情況下且基於重大理由,得以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更改本規章第二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中所定之期限。
二、本法規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