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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3/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許可發行一九八五年(牛年)、一九八六年(虎年)、一九八七年(兔年)、一九八八年(龍年)、一九八九年(蛇年)、一九九零年(馬年)、一九九一年(羊年)、一九九二年(猴年)等農曆新年紀念幣,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及一百元兩類,每類發行限量為五千枚。

第二條

上條所指紀念幣可使用“proof”及“brilliant uncirculated”制度鑄造,並在本地區具法定流通力。

第三條

一、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的紀念幣屬22K的金幣,附鑄造人發出的保證書,並具以下特徵:

a)純度為916‰;

b)直徑為28.4毫米;

c)重量為15.976克,而公差為1‰;

d)具鋸齒狀邊飾。

二、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的紀念幣屬銀幣,附鑄造人發出的保證書,並具以下特徵:

a)純度為925‰;

b)直徑為38.6毫米;

c)重量為28.280克,而公差為1‰;

d)具鋸齒狀邊飾。

第四條

一、紀念幣的正面圖案為象徵有關農曆新年的生肖,以數目字及中文字寫上面值和澳門字樣。

二、紀念幣的背面註明面值、鑄造年份和代表澳門市的徽號。

第五條

本法令所指紀念幣以訂購方式由澳門發行機構釐定的價值向公眾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