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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101/8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4/1984
刊登日期:
1984.6.9
版數:
1233
訂定統計暨普查司保存檔案室記錄資料最少六個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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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9/82/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若干機關之歸檔文件保存規則。
相關類別
:
文件的保存及存檔
-
統計暨普查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01/84/M號訓令
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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