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經營新保險項目;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許可“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旅遊保險,而該項目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號訓令所許可之保險項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