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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位於氹仔島面積為3,717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標明。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a項的規定,本法規所附地籍圖內標明的土地將無償批給海島市市政廳,相關公證書的簽訂應遵守下列條件:
a) 批給期間自簽訂公證書之日起計為二十五年,並可每十年自動續期一次;
b) 有關土地用作設置澳門電力公司氹仔變電站;
c) 如有關土地的使用背離批給目的,則無償批給失效;
d) 如未經政府同意而改變批給用途,政府可單方聲明廢止批給;
e) 本法規未有規範的事宜,適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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