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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各學期通常以傳統節假日劃分,而節假日的日期是不固定的,使各學期的長短不能均衡,故宜採用其他方式;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力,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一、公歷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一學年。
二、每學年包括上課期及學年假期,而上課期內亦包含節假日及考試期間。
一、各項教學活動通常在每年十月二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進行。
二、根據經四月四日第246/74號訓令適用於澳門的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第47587號法令而實施的教學實驗,應每年以批示訂定校歷,校歷可分為多學期制或雙學期制,教學活動在校歷所定的節假日及考試期間中止。
一、自教學活動及年終試結束後至下學年上課期開始的期間為學年假期。
二、與學年結束有關的工作以及下學年的準備工作均應在學年假期期間進行。
廢止八月十四日第37/82/M號法令。
本法令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實施本法令時所產生的疑問均由總督以批示說明。
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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