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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0/83/M號訓令

七月九日

考慮到在澳門地區設立一保險公司之請求,其將使用之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R.L.”,中文名稱為“澳門保險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Macau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一千萬元,由葡萄牙公營企業完整認購及繳付其中54%,而其餘部分則由總部或住所位於澳門之實體認購及繳付;

鑑於許可該請求將可能對本地區有利;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條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

一、根據第50/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在本地區設立名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R.L.”(中文名稱為“澳門保險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Macau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之公司,以便其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項目:

——工作意外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事——船體險;
——運輸險;
——其他:疾病保險、旅遊險、玻璃險、盜竊或搶劫險、一般民事責任保險、運輸途中之有價物保險、擔保履約保險、多種住戶保險、自然災禍保險、機器損壞保險,建造險及安裝險。

二、根據經九月十三日第47/82/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