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港務局收費總表》於一九四九年經七月二十三日第109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儘管該收費總表在生效期間曾經過若干修改,但從技術及財政層面來看,已顯得不合時宜,故須修訂之,以切合現況。
就財政方面而言,有必要調整服務收費,以減少通脹所造成的收費與成本之間出現的明顯差異。就技術方面而言,針對預計將來在航海方面出現的要求,宜相應增設一些新項目,為提供有關服務做好準備。此外,宜取消若干過時的項目,以及大幅調整其他項目。
另外,附於一九四九年的《港務局收費總表》的一般指引則宜維持不變,待將來修訂《澳門港務局規章》時方一併作出修改,以免進一步延誤有關本地區公庫的收費的調整工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核准對海軍軍務廳提供服務和發出文件的收費總表作出的修改,有關修改為本法令的組成部分。
總督每年得以批示重新調整《港務局收費總表》的金額。
有關收費須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以本地貨幣在本地區公庫繳付。
一、如不自行繳付本法令所定的收費,則適用現行的法律規定,包括強制徵收本地區稅務收入的規定。
二、海事當局認為有需要時,可在提供服務前要求交存足以應付預計的費用的款項或提供其他相應擔保。
三、如船長或船舶不在,船舶的代理人、指定人或適當擔保人須負責繳付一切有關費用。
廢止一切與本法令相抵觸的法例。
一九八三年四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目錄 | |
事項 | 章節 |
海事當局人員 |
第二十七章 |
繫泊 | 第一章 |
噸位丈量 |
第三章 |
證明、資料搜尋及證明書 |
第四章 |
評估 |
第五章 |
附註 |
第六章 |
壓艙物及油渣 |
第七章 |
建造、傾修及拆毀 |
第八章 |
船舶結關 |
第九章 |
出勤、額外工作 |
第十章 |
遊艇 |
第十一章 |
港內停泊 |
第十二章 |
考試 |
第十三章 |
觀光 |
第十四章 |
擔保 |
第十五章 |
海員登記– 登記證 |
第十六章 |
檢查 |
第十七章 |
准照及其他文件 |
第十八章 |
載客量 |
第十九章 |
乾舷標記 |
第二十章 |
港務局設備 |
第二十一章 |
註冊 |
第二十二章 |
船上救生設備 |
第二十三章 |
航行 - 通行證 |
第二十四章 |
編號 |
第二十五章 |
捕魚 |
第二十六章 |
引航服務 |
第三十七章 |
(海事或其他的)申明或報告 |
第二十八章 |
所有權登記 |
第二十九章 |
簡簽及批閱 |
第三十章 |
船上無線電通訊服務 |
第三十一章 |
危險品 |
第三十二章 |
海事管轄範圍內的土地 |
第三十三章 |
本地航行 |
第三十四章 |
違例 - 投訴 |
第三十五章 |
檢驗(適航證書) |
第三十六章 |
備註:
A. 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所收取的費用全數撥入庫房。
B. 噸數是指登記的總噸位。
C. 載於本收費表的所有准照及各類船艇及船舶的年度檢驗有效期為一年。
D. 本收費表內的收費須附加現行法律規定的印花稅。
E. 海事當局人員在港口的正常工作時間為各工作日的日間。
條文 | 內容 | 收費 |
第一章 繫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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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有浮標或沒有浮標的固定繫泊准照,按年計: | |
100噸或100噸以下的船艇 |
$360.00 | |
100噸以上的船艇 |
$540.00 | |
第二條**** | 每次使用由港務局管理的碼頭的費用為: | |
總噸位直至550噸的船舶 |
$250.00 | |
總噸位超過550噸的船舶 |
$350.00 | |
經營來往內港客運碼頭與位於珠海經濟特區的灣仔之間的海上客運服務定期班次的船舶,每次使用碼頭時應繳費用為本條所訂的百分之十。 | ||
第二章 已廢止 | ||
第三章 噸位丈量 | ||
第三條 |
包括遊艇在內的船艇及船舶: | |
a) 規則一: | ||
25噸或25噸以下 |
$180.00 | |
26噸至50噸 |
$215.00 |
|
51噸至100噸 |
$36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180.00 |
|
b) 規則二: | ||
按規則一所定費用計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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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噸位丈量的特別卷宗: | ||
25噸或25噸以下 |
$55.00 |
|
26噸至50噸 |
$90.00 |
|
51噸至100噸 |
$18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72.00 | |
備註: 可容納超過100名乘客的船舶,有關費用另加 |
50% |
|
第四條 | 中國式船舶: | |
非機械推動的本地航行船艇: | ||
2噸或2噸以下 |
免費 |
|
2噸以上至6噸以下 |
$30.00 | |
6噸至12噸以下 |
$40.00 | |
12噸至50噸以下 |
$45.00 | |
50噸或5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30.00 | |
漁船: | ||
2噸或2噸以下 |
免費 |
|
2噸以上至18噸以下 |
$10.00 | |
18噸至25噸以下 |
$20.00 |
|
25噸至48噸以下 |
$30.00 | |
48噸至102噸 |
$50.00 | |
102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20.00 | |
機械推動的船艇,30噸起按有關費用另加: |
50% | |
第五條 |
無論採用何種規則,因改建船艇及船舶而調整噸位丈量: |
|
適用噸位丈量的特別卷宗的收費。 |
||
第六條 | 經申請及獲許可,豁免丈量在勞埃德商船協會(Lloyd’s)或同類獲授權的機構內登記的船艇或船舶的噸位: | |
適用本收費表內噸位已作丈量的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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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噸位證書: | |
首次發出 |
$20.00 | |
每份副本 |
$50.00 | |
第四章 證明、資料搜尋及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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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證明及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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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版 |
$12.00 | |
第九條 | 貨物離岸證明書 | |
每份證明書 |
$18.00 | |
第十條 | 利害關係人未指明年份的資料搜尋(本年除外),按年計 | $12.00 |
第十一條 | 利害關係人指定年份的資料搜尋,每筆計 | $6.00 |
第五章 評估 | ||
第十二條 |
評估要求領回被尋獲的屬下列船艇的錨、小錨、錨鏈及鏈子0: |
|
100噸或100噸以下的船艇,包括卷宗 |
$50.00 | |
100噸以上的船艇,包括卷宗 |
$180.00 | |
第十三條 | 評估船艇、貨物及船橋的損毀情況: | |
本地航行船艇或漁船,包括卷宗 |
$72.00 | |
商船,須付檢驗費。 |
||
船橋,須付檢驗費。 |
||
第十四條 | 評估受損的捕魚網,包括卷宗 | $72.00 |
第十五條 | 評估被尋獲的船艇,包括卷宗 | $540.00 |
第六章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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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在海員登記簿冊及海員登記證上關於考試或任何資格的附註,每一附註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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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船員 |
$18.00 | |
其他級別的船員 |
$12.00 | |
第十七條 | 申請更改下列登記資料的每一附註: | |
a) 在澳門登記船艇的所有權 |
登記費的25% |
|
b) 駁船及帆船的登錄,每50噸或不足50噸者 |
$90.00 | |
c) 其他中國式的本地航行船舶或漁船的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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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噸或5噸以下 |
$20.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30.00 | |
10噸以上至50噸者,按每增加10噸或不足10噸之數計,另加 |
$20.00 | |
超過50噸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20.00 | |
第十八條 |
抵押本國船艇或取消抵押的每一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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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噸或50噸以下 |
$9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8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275.00 | |
500噸以上至1000噸 |
$36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180.00 | |
第十九條 | 更改商船船員的註冊資料,按每名船員計 | $18.00 |
第二十條 | 更改本地航行船艇船員的註冊資料,按每名船員計 | $6.00 |
第七章 壓艙物及油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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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船舶或船艇裝卸油渣的准照,按每噸或不足1噸之數計 |
$18.00 |
第二十二條 | 船舶或船艇在海事當局指定地點裝卸壓艙物的准照,按每5噸或不足5噸之數計 | $18.00 |
當上述准照作檢驗用時 | ||
備註: 此兩項費用須附加看守費,有關費用按相關條文收取。 |
$25.00 | |
第二十三條 | 利用船艇運載壓艙物的准照,按曆年計 | $450.00 |
第八章 建造、傾修及拆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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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船艇及船舶的建造及下水准照: | |
5噸或5噸以下 |
$18.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30.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36.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72.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2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25.00 | |
第二十五條 | 基於船舶在海事管轄範圍內擱淺而發出的傾修或維修准照,有效期為3個月,且屬一次性: | |
5噸或5噸以下 |
$12.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18.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25.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5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60.00 | |
再按每增加50噸之數計,另加 |
$25.00 | |
第二十六條 | 在海事管轄範圍內拆解船艇的准照: | $12.00 |
首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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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日至第90日,按每30日為一期計 |
$90.00 | |
90日以上者,按每30日為一期計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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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應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在港務局的斜排或場地傾修或維修船舶的准照: | |
首3日,按日及按噸計 |
$12.00 | |
第4日至第8日,按日及按噸計,另加 |
$18.00 | |
8日以上者,按日及按噸計,另加 |
$25.00 | |
第九章 船舶結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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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及外國的船艇或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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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進出港口,包括相關的(安全)離港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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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遠洋航行: | |
3000噸或3000噸以下 |
$180.00 | |
3000噸以上 |
$240.00 | |
第二十九條 | 沿海或沿岸航行: | |
50噸或50噸以下 |
$36.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5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12.00 | |
第三十條 | 往來澳門及香港的客運船舶及船艇: | |
50噸或50噸以下 |
$12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45.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36.00 | |
第三十一條 | 中國式船舶: | |
25噸或25噸以下 |
$10.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2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3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10.00 | |
不定期航班的船舶在非正常工作時間結關,另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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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日出至日落) |
50% | |
晚間、周日及假日 |
100% | |
總備註: 已結關後延誤24小時以上仍未離港,須重新結關(原有結關將予取消,重新結關只收取港務局所定收費的一半)。海事當局或獲其授權者須根據港務局局長的指示登船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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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出勤、額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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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收費表內未定明的額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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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務局以外及非辦公時間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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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技術員 |
$60.00 | |
非高級技術員 |
$30.00 | |
第三十三條 | 在離島工作,另加: | |
工作日: | ||
高級技術員 |
$120.00 | |
非高級技術員 |
$96.00 | |
周日及假日,另加: | 50% | |
備註: 1. 如屬工作需要的特別情況,本收費表所定的額外工作可由海事當局指定的任何時間進行。 2. 利害關係人須提供運輸工具或支付有關運輸費用;如由行政當局提供船艇運輸,利害關係人須按相關收費表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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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遊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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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在港口及河道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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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獲政府確認的遊艇俱樂部登記: | ||
屬該等俱樂部所有,且用作水上駕駛運動的工具: | ||
建造准照 | $25.00 | |
屬會員所有: | ||
建造准照 |
相關條文所定的50% | |
非於該等俱樂部登記: | ||
建造准照 |
相關條文所定再加50% | |
備註: 1.遊艇是指僅用作(不收取報酬的)水上駕駛運動、享有現行法例所定優惠的所有船艇。 2.該等俱樂部須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港務局提交所登記的所有船艇的清單;如有新登記,須立即予以通知。 3.如水上駕駛運動的項目已獲海事當局核准,則該等俱樂部發出的有關執照均為有效,且費用全免。 4.海事當局或其正當代表要求時,須出示有關執照。 5.為適用海事法例及通航監督的規定,所有遊艇等同於本地航行船艇,須受該等規定約束及監督;如該等船艇擬(在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s)在港外航行,須進行特別監督。 6.無須註冊,但船員人數下限及載客量須載於有關(永久性)豁免的文件內。 7. 擬在港外航行的遊艇須持有港務局發出的准照,經特別檢驗,並載有船員名單(必須關注本身及乘客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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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港內停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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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船舶、躉船、挖泥船、駁船等的停泊准照,按每年或不足一年之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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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噸或50噸以下 |
$36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54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720.00 | |
500噸以上 |
$900.00 | |
第三十六條 | 開設餐廳、娛樂場所或經營任何業務的船艇或水上建築物的停泊准照,按實用樓層逐年計: | |
按所佔面積每1平方米計 |
$12.00 | |
第三十七條 | 小型租賃船在海灘或浴場的停泊准照,按季度計 | $50.00 |
第十三章 考試 | ||
第三十八條 |
商船的舵手、領航員、沿海船舶駕長及水手長: |
$360.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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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商船的本地航行船舶駕長及水手: | $210.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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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管輪、機工及電工: | $290.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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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機工助理、電工助理及其他級別: | $195.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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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遠洋船長: | $265.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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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沿岸船長: | $240.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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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 機帆船長: | $180.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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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 水手: | $120.00 |
每份書錄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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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 新手: | $60.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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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 每份執照副本: | |
遊艇 |
$60.00 | |
非遊艇 |
$30.00 | |
第十四章 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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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
從事收費觀光活動的商船准照: |
|
單日來回 |
$120.00 | |
每增加一日或不足一日,另加 |
$60.00 | |
第四十九條 | 從事收費觀光活動的本地航行船艇准照: | |
單日 |
$36.00 | |
每增加一日或不足一日,另加 |
$18.00 | |
備註: 駛離港口入口處時,應注意安全情況(僅在船艇具備機械推進器及日間的良好天氣情況下方可駛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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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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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 一個或以上的被擔保人,每半頁責任書或擔保書 | $36.00 |
第十六章 海員登記 – 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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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 登錄、首次發出登記證或複本: | |
高級船員 |
$72.00 | |
中級船員 |
$50.00 | |
基本海員及漁民 |
$18.00 | |
輔助人員(沙灘服務員、行李員、船舶經紀人、船舶及船橋貨物裝卸工人等) |
$36.00 | |
備註: 另加印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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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 外國人的登錄(中國人除外)及個人文件上條所指費用的 | 兩倍 |
備註: 1. 僅適用於已註冊船舶。文件應載明有效期;如有效期超過一年,須每年發出。 2. 如登記證或個人文件因海難而作廢或丟失,發出複本的費用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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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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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 確定船舶配員人數或基於任何原因而須海事當局介入的本國的或外國的商船 | $480.00 |
第五十四條 | 運載危險品的船舶: | |
按相關條文的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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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 商船無線電電台: | |
按相關條文的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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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准照及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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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 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為慶祝節日而燃放火箭、炮筒或其他煙火(不論是否煙花)的准照,每二十四小時 | $18.00 |
第五十七條 | 小販及船舶經紀人在海事管轄範圍內從事工作的准照: | |
每季 |
$25.00 | |
每年 |
$90.00 | |
第五十八條 | 更改錨地 | $25.00 |
第五十九條 | 任何丟失或遺失的准照的複本(發出時須註明) | 正本費用 |
因海難而遺失 |
免費 | |
第六十條 | 其他條文並未提及的印件,每份 | $6.00 |
第十九章 載客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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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 船艇及船舶(法律或海事當局所定的載客量): | |
第三條b)項所定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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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 本地航行船艇: | |
5噸或5噸以下 |
$18.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36.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50.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55.00 | |
第二十章 乾舷標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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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 最大載重線的訂定: | |
300噸或300噸以下 |
$540.00 | |
300噸以上至500噸 |
$720.00 | |
5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360.00 | |
未分類船舶,除按上述規定收費外,另加 |
50% | |
第六十四條 | 由於船舶結構改變或其他原因,導致原先訂定標記時所依據的條件出現變化而須更正標記: | |
上條所定金額的 |
40% | |
第六十五條 | 訂定附加標記或更新已消失的標記: | |
第六十三條所定金額的 |
10% | |
第六十六條 | 乾舷證書及載有乾舷計算結果的印件: | |
每份證書複本及印件 |
$25.00 | |
第二十一章 港務局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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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 租予私人: | |
浮動設備:(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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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艇 |
$70.00 | |
沿海拖船 |
$255.00 | |
機動駁船 |
$70.00 | |
登岸駁船 |
$100.00 | |
用於提供浮標、繫泊設備及救生服務的躉船 |
$100.00 | |
躉船 |
$70.00 | |
汽船、舢舨或平底船 |
$20.00 | |
離心泵船 |
$65.00 | |
挖泥船 |
$25.00/m3 | |
本地航行拖船 |
$125.00 | |
其他設備:(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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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公斤以下的錨 |
$85.00 | |
250公斤至500公斤的錨 |
$110.00 | |
打撈用抓鈎 |
$55.00 | |
拖纜 |
$110.00 | |
雙輪滑車組 |
$18.00 | |
三輪滑車組 |
$30.00 | |
綱索 |
$110.00 | |
拖索 |
$90.00 | |
滑輪 |
$72.00 | |
金屬絲索環 |
$18.00 | |
索環 |
$12.00 | |
抓鈎 |
$55.00 | |
起重機(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55.00 | |
液壓千斤頂(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12.00 | |
環(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36.00 | |
滑車 |
$12.00 | |
鐵滑車 |
$18.00 | |
雙編纜繩 |
$36.00 | |
單編纜繩 |
$18.00 | |
備註: 1. 船艇須由港務局人員駕駛。 2. 除指定金額外,租借人尚須支付租用船艇所耗的燃料費用。 3. 如在港口入口處以外提供服務,上述收費將增加20%。 4. 如在海事部門辦公時間以外,又或在星期日及假日提供服務,相關收費將按早上08:00至24:00增加60%,00:00至08:00增加75%。 5. 收費計時由船艇離開錨地起至返回原地止;而離心泵船的計時則由其離開倉庫至返回原處止。 6. 租借人須對船艇租用期間所出現的損毁負責。 7. 如所需的服務持續時間長,由澳門總督根據港務局局長的建議訂定收費。 8. (非自治)公共部門徵用船艇,須向港務局償付所耗的燃料費用,以及根據本備註第4項規定的條件和目的,支付按該項所指比率計算的金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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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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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 沿岸、沿海及遠洋航行的澳門船艇或船舶的船員: | |
25噸或25噸以下 |
$72.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12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23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420.00 | |
500噸以上至1000噸 |
$66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90.00 | |
備註: 1. 如在船上經營無線電電台的實體非為船舶經營人,電台間的協議須載於註冊清單內。 2. 海事當局或領事館發出的任何與船員有關的特別准照應附於註冊內。 3. 註冊有效期為: a)商船,有效期按一次或多次航次計,或最多有效三年; b)其他船艇:有效期在相關曆年內最多為一年。 4. 如利害關係人要求在船上進行註冊,另加10%。 |
||
第六十九條 | 本地航行船艇的船員: | |
10噸或10噸以下 |
$18.00 | |
10噸以上至20噸 |
$36.00 | |
20噸以上至50噸 |
$55.00 | |
第七十條 | 外國船舶上的澳門人或歸化人士,取得許可及相關文件: | |
高級船員 |
$55.00 | |
非高級船員 |
$30.00 | |
備註: 1. 須持有海事當局發出的特別准照。 2. 須證明在登記證發出後已航海超過六個月,方能取得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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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 澳門船艇上的外國人: | |
高級船員 |
$180.00 | |
非高級船員 |
$90.00 | |
備註: 1. 如非中國人,須取得總督及當事人所屬國家領事館的許可。 2. 為適用有關規定,中國人視為澳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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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 商船註冊清單或複本,每半頁 | $18.00 |
第七十三條 | 其他船艇的註冊清單,每半頁 | $12.00 |
更改註冊 – 參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
||
總備註: 所有船艇均須註冊(即使是不具備推動裝置,並靠拖曳航行,且由港務局訂定載運量的註冊商船亦然)。註冊時,應提交下列證書:適航證書、乾舷標記證書、救生設備證書、電線電報及無線電測向使用證書。提交適航證書時,應一併提交設備測試證書。港務局及水警稽查隊的船艇無須註冊,其船員及服務受特別法規範。 |
||
第二十三章 船上救生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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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 船上救生設備檢驗,每艘船艇 | $120.00 |
與一般檢驗同時進行 |
$60.00 | |
如檢驗是由海事當局命令進行的,且檢驗中並無發現缺陷之處 |
免費 | |
第七十五條 | 船上救生設備證書: | |
首次 |
$20.00 | |
每份複本 |
$30.00 | |
第二十四章 航行 – 通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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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 沿岸及沿海航行年度准照: | |
500噸或500噸以下,每噸 |
$6.00 | |
5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噸或不足1噸之數計,另加 |
$2.00 | |
備註: 所有船舶均須繳付離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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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 本地航行範圍及沿岸範圍拖船服務准照,每程: | |
功率為50匹馬力或50匹馬力以下 |
$50.00 | |
50匹馬力以上至100匹馬力 |
$72.00 | |
按每增加50匹馬力或不足50匹馬力之數計,另加 |
$18.00 | |
第七十八條 | 在澳門登記的商船的通行證,登記及印件: | |
50噸或50噸以下 |
$9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8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42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180.00 | |
第七十九條 | 在澳門建造或購買、但駛往其他港口並在該處登記的葡萄牙商船的臨時通行證: | |
臨時登記及印件,上述金額的 |
50% | |
備註: 通行證僅供單次駛往登記港口之用,且僅在商船經識別、丈量噸位及檢驗(是否具備航行條件)後,方可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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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 無。 | |
第二十五章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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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 每艘船艇的編號 | $36.00 |
備註: 1. 編號須標示於船首彎或船尾,且須以港務局提供的油漆作出標示。 2. 編號標示僅可由港務局作出,但油漆翻新可由船艇所有人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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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捕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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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 沿岸設置固定漁網的年度准照: | |
一邊最長6米 |
$180.00 | |
一邊長6米以上至10米 |
$300.00 | |
備註: 已包括人員的防護棚,有關防護棚須為簡單建築且其尺寸不得超過3 X 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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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海事當局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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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 每名被委派提供船上服務或地面支援工作的人員,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
一、在工作日的正常辦公時間內 |
$18.00 | |
二、在工作日的非正常辦公時間至1:00、星期日及假日至1:00 |
$25.00 | |
三、每日1:00至8:00 |
$78.00 | |
備註: 1. 關於第三款,客船及混合船的手續費按第二款所定者計。 2. 如船舶由於被迫進港,又或非因船公司的緣故而在啟程港耽擱以致延遲抵達,而導致其裝卸貨物的時間延長至超越1:00,則按第二款所定金額徵收手續費。 |
||
第二十八章 (海事及其他的)申明或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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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 澳門商船,每項確認或追認 | $110.00 |
備註: 1. 另加相關條文所規定的證言及證明費用。 2. 如證人無法作證,申明僅由海事當局批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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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所有權登記 | ||
第八十五條 | 船艇及船舶,每項登記: | |
5噸或5噸以下 |
$36.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55.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72.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9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2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410.00 | |
500噸以上至1000噸 |
$770.00 | |
1000噸以上至5000噸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90.00 | |
具機械推動裝置,另加 |
50% | |
第八十六條 | 2噸或2噸以下的小舢舨的登記 | $20.00 |
第八十七條 | 中國式船舶的登記: | |
18噸以下 |
$10.00 | |
18噸至25噸以下 |
$20.00 | |
25噸至36噸以下 |
$30.00 | |
36噸至48噸 |
$35.00 | |
102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45.00 |
|
機械推動的船艇由36噸起,另加 |
$20.00 | |
第八十八條 | 每份憑證副本(發出時須註明): | |
商船 |
$180.00 | |
本地航行船艇、遊艇及中國式船舶 |
$42.00 | |
第八十九條 | 登記及所有權憑證的更改(參閱第十七條)。 | |
備註: 1. 在登記內應載明船艇、船舶的用途。 2. 船艇及船舶的名稱由海事當局核准,不能存在相同的名稱。名稱包含的數字,須書寫成文字。 3. 所有的船艇和本地區的一般浮動設備(非屬港務局及水警稽查局的)必須於港務局進行所有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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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簡簽及批閱 |
||
第九十條 | 船上簿冊的認證 | |
商船: | ||
編號及簡簽,每頁 |
$2.00 | |
啟用語及終結語,每簿冊 |
$30.00 | |
商船隊的高級船員,每簿冊 |
$18.00 | |
第九十一條 | 批閱航海日誌、機艙日誌或任何其他未訂明的文件: | |
商船 |
$25.00 | |
商船隊的高級船員 |
$18.00 | |
備註: 對在非辦公時間作出的批閱,不會設額外服務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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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船上無線電通訊服務 |
||
第九十二條 | 澳門商船的無線電通訊站的檢查: | |
檢查證書及筆錄: | ||
按無線電報通訊作用分類的船舶: | ||
第一等 |
$600.00 | |
第二等 |
$540.00 | |
第三等 |
$450.00 | |
第九十三條 | 經營證書,每年: | |
第一等 |
$1,800.00 | |
第二等 |
$1,120.00 | |
第三等 |
$450.00 | |
第九十四條 | 豁免某些技術條件的證明書 | 50% |
第三十二章 有害物料 |
||
第九十五條 | 檢查運載有害物料的船舶 | $60.00 |
第九十六條 | 派員協助進行起卸物料的工作(如海事當局認為有需要時): | |
根據有關條文支付費用。 |
||
第九十七條 | 許可船舶裝卸任何重量超過50公斤的爆炸性物品, | $60.00 |
還須支付檢查費用。 |
||
第九十八條 | 特別許可在某些安全情況下在客船裝卸有害物料 | $240.00 |
還須支付檢查費用。 | ||
備註: 1. 經營運送爆炸性物料的准照是根據現行法例發出的。 2. 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指的許可是透過提交該等准照並經確定船艇具備運送爆炸性物料的安全條件後發出。 |
||
第三十三章 海事管轄範圍的土地 |
||
第九十九條 | 碼頭或橋式碼頭准照的批給 | $1,800.00 |
第一百條 | 碼頭或橋式碼頭: | |
所佔用面積的年度准照(每一平方米) |
$30.00 | |
第一百零一條 | 斜排或船廠准照(包括經營船廠所需的設施): | |
每年及所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 |
$12.00** | |
上年度沒申報營業時,每年及所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 |
$30.00 | |
每個設施的丈量 |
$25.00 | |
第一百零二條 | 建造用作存放船艇、海事用品或捕魚用品的簷蓬、棚屋或倉庫的准照: | |
每年及每平方米 |
$15.00 | |
每個設施的丈量 |
$25.00 | |
第一百零三條 | 使用行政當局的碼頭的准照: | |
首兩小時 |
$600.00 | |
每增加一小時 |
$240.00 | |
第一百零四條 | 建造臨時性的簷蓬或棚屋或固定建築物以作經營餐廳、娛樂場或任何其他經營方式的准照,視情況按每實用層及每年或每年度泳季而定: | |
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20.00 | |
總丈量 |
$25.00 | |
第一百零五條 | 建造泳棚的准照: | |
每年度泳季及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20.00 | |
總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六條 | 本收費表內未訂明用途的土地佔用准照: | |
每年及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20.00 | |
每個設施的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七條 | 存放木材設施的准照(在海事當局定界的區域): | |
每年及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15.00 | |
總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八條 | 把船艇裝卸用的跳板移至陸地的准照,每小時或不足1小時者 | $15.00 |
第一百零九條 | 使用後備上岸地的准照,每小時或不足1小時者 | $15.00 |
第一百一十條 | 具備竹排的港口的年度准照,每平方米或不足1平方米者 | $10.00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採沙石的准照(在海事當局指定的地點): | |
每立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者 | (a) | |
每立方米的面積 |
$15.00 |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石頭切割的准照: | |
每立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者 | (a) | |
每立方米的面積 |
$6.00 | |
a)如不屬於水域公產的同類性質物料,以現行法例所規定的價值的雙倍數支付費用。 |
||
第三十四章 本地航行 |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客運服務的年度准照: | |
2噸以下 |
$60.00 | |
2噸至5噸以下 |
$150.00 | |
5噸至10噸以下 |
$300.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39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540.00 | |
50噸至100噸 |
$69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300.00 |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客貨運服務的年度准照: | |
除上述金額之外,另加 |
50% |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船舶裝卸貨物服務(駁船、竹排等)的年度准照: | |
2噸以下 |
$60.00 | |
2噸至5噸以下 |
$150.00 | |
5噸至10噸以下 |
$300.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39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540.00 | |
50噸至100噸 |
$69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300.00 | |
機械推動的船舶,另加 |
50% |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拖船服務的年度准照: | |
功率為50匹馬力以下,每匹馬力 |
$50.00 | |
功率為50匹馬力至100匹馬力,每匹馬力 |
$30.00 | |
100匹馬力以上,每匹馬力,另加 |
$6.00 | |
備註: 此准照可以為期六個月,而收費則為上述費用的一半金額。 有關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及第一百一十六條的總備註: 該等准照可以為期三個月或六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在港務局登記的船艇可按月數所佔比例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在港務局登錄的船艇不足以應付需求,非在港務局登錄的船艇可獲發最少為期一個月的准照,但須按上述費用再增加100%的附加費。 |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海灘或海浴場出租小船艇的准照(每艘): | |
每年 |
$90.00 | |
每季 |
$30.00 | |
機械推動的船艇,另加 |
25% |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屬非船舶類的輔助船艇准照(平底船、快艇、蜑家船、舢舨等),每年 | $30.00 |
第三十五章 – 違例 – 投訴 |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因違例、違令及不尊重而編製卷宗: | |
每份筆錄,未完成的每一頁 |
$6.00 | |
備註: 增加按以下條文支付的當事人陳述書及通知費用。 |
||
第一百二十條 | 當事人陳述,以書面方式,未完成的每一頁 | $5.00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書面通知 | $18.00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審查有關船艇故障的投訴或有關工資、工作協調、掠奪行為等問題,按確定有關原因的費用再加以下相應百分點的收費: | |
$1,000.00以下 |
4.8% | |
$1,000.00至 $2,000.00以下 |
3.6% | |
$2,000.00至 $10,000.00以下 |
2.4% | |
$10,000.00至 $30,000.00以下 |
1.2% | |
$30,000.00至 $60,000.00 |
0.6% |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評估、檢驗、當事人陳述及通告 | |
收取相應條文的手續費: | ||
紙版,每半張 |
$3.00 | |
備註: 1. 在任何情況下,擬收取的手續費可以少於將按上述百分比計算的最高手续费的金額。 2. 經判定違法後,費用由違法者支付﹔如投訴被定為不成位,則由投訴人支付﹔雙方和解時便由雙方共同支付。 3. 有關罰則載於“港務局規章”及其他現行法例內。 |
||
第三十六章 – 檢驗(適航證書) |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非機械推動的木製船體的船艇及船舶: | |
2噸以下 |
$12.00 | |
2噸至10噸以下 |
$55.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145.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265.00 | |
50噸至100噸以下 |
$420.00 | |
100噸至500噸以下 |
$660.00 | |
500噸至1000噸 |
$93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72.00 |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非機械推動的金屬製船體的船艇或船舶: | |
2噸以下 |
$12.00 | |
2噸至10噸以下 |
$75.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18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300.00 | |
50噸至100噸以下 |
$450.00 | |
100噸至500噸以下 |
$740.00 | |
500噸至1000噸 |
$1,01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72.00 |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機械推動的船艇或船舶: | |
2噸以下 |
$12.00 | |
2噸至10噸以下 |
$100.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24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420.00 | |
50噸至100噸以下 |
$615.00 | |
100噸至500噸以下 |
$1,050.00 | |
500噸至1000噸 |
$1,47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120.00 | |
如為漁船,不論機械推動或非機械推動,均按上述金額的50%支付費用。 |
||
備註: 1. 澳門的船艇在建造期間、進行登記行為及每年度都必須接受一次一般檢驗。 2. 港務局收取的手續費包括繕立檢驗、查核或量度的書錄的費用。 3. 檢驗委員會必須對維修工作進行查核,且不會為此收取手續費。 4. 外國船艇的檢驗僅在海事當局檢查船艇後才進行,而且該檢查必須經合理理由證實安全條件欠佳時才可進行(只限於用作貨物裝卸或乘客登船、登岸的船艇)﹔若要獲發“結關單”必須對安全證明書進行的審查。 |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船艇及船舶的船體或推動機或主要鍋爐的局部檢驗: | |
按上述條文支付費用,不增加與機械推動船艇及船舶相應的費用。 |
$36.00 | |
舵輪馬達 |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機器、輔助鍋爐、機動儀器及冷凍設施的局部檢驗: | 75% |
按上述條文支付費用,不增加與機械推動船艇及船舶相應的費用 |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船上救生設備的檢驗: | |
按第七十四條支付費用。 |
||
第一百三十條 | 查核運載有害物料的船舶: | |
按第九十五條支付費用。 |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檢驗船舶、躉船及船艇的固定繫泊 | $180.00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碼頭的年度檢驗: | |
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的價格上增加 |
10% | |
備註: 碼頭在建造期間及每年度都必須接受一次總檢驗。 |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已廢止。 |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海事管轄土地的檢驗 | $195.00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根據現行法例評定外國船艇不適航的檢驗: | |
支付總檢驗的費用。 |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評估工作的檢驗: | |
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支付費用。 | ||
第一百三十七條 | 適航證書(確定的): | |
客、貨及客貨兩用的商船 | $72.00 |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特別證明書: | |
只供某特定行程或符合特定技術條件時之用 | $36.00 |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豁免某技術要求的證明書 | $36.00 |
該證明只在船艇進行特定航行及行程時生效。 |
||
總備註: 確定適航證書的續期費全免(但須進行總檢驗) |
||
第三十七章 引航服務 |
||
第一百四十條 |
船艇及船舶: |
|
300噸以下 |
$450.00 | |
300噸至500噸以下 |
$720.00 | |
500噸至1000噸以下 |
$900.00 | |
1000噸至3000噸 |
$1,800.00 | |
3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0噸或不足1000噸之數計,另加與3000噸船艇相應的手續費 |
$900.00 |
澳門港務局收費總表*
* 已更改 - 請查閱:
目錄 | |
事項 | 章節 |
海事當局人員 |
第二十七章 |
繫泊 |
第一章 |
噸位丈量 |
第三章 |
證明、資料搜尋及證明書 |
第四章 |
評估 |
第五章 |
附註 |
第六章 |
壓艙物及油渣 |
第七章 |
建造、傾修及拆毀 |
第八章 |
船舶結關 |
第九章 |
出勤、額外工作 |
第十章 |
遊艇 |
第十一章 |
港內停泊 |
第十二章 |
考試 |
第十三章 |
觀光 |
第十四章 |
擔保 |
第十五章 |
海員登記──登記證 |
第十六章 |
檢查 |
第十七章 |
准照及其他文件 |
第十八章 |
客載量 |
第十九章 |
乾舷標記 |
第二十章 |
港務局設備 |
第二十一章 |
註冊 |
第二十二章 |
船上救生設備 |
第二十三章 |
航行──通行證 |
第二十四章 |
編號 |
第二十五章 |
捕魚 |
第二十六章 |
航海學服務 |
第三十七章 |
(海事及其他的)申明或報告 |
第二十八章 |
所有權登記 |
第二十九章 |
簡簽及批閱 |
第三十章 |
船上無線電通訊服務 |
第三十一章 |
有害物料 |
第三十二章 |
海事管轄土地 |
第三十三章 |
本地航行 |
第三十四章 |
違例──投訴 |
第三十五章 |
檢驗(適航證書) |
第三十六章 |
備註:
條文 |
內容 |
收費 |
第一章 繫泊 |
|
|
第一條 |
有浮標或沒有浮標的固定繫泊准照,按年計: |
|
100噸或100噸以下的船艇 |
$360.00 | |
100噸以上的船艇 |
$540.00 | |
第二條 |
使用港務局的繫泊處: |
|
100噸或100噸以下的船艇 |
$60.00 | |
100噸以上的船艇 |
$96.00 |
|
第二章 已廢止 |
||
第三章 噸位丈量 |
||
第三條 |
包括遊艇在內的船艇及船舶: | |
a) 規則一: |
||
25噸或25噸以下 |
$180.00 | |
26噸至50噸 |
$215.00 | |
51噸至100噸 |
$36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180.00 | |
b) 規則二: | ||
按規則一所定費用計 |
50% | |
c) 噸位丈量的特別卷宗: | ||
25噸或25噸以下 |
$55.00 | |
26噸至50噸 |
$90.00 | |
51噸至100噸 |
$18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72.00 | |
備註: |
50% | |
第四條 |
配備中國製儀器的船艇: | |
非機械推動的本地航行船艇: | ||
2噸或2噸以下 |
免費 |
|
2噸以上至6噸以下 |
$30.00 | |
6噸至12噸以下 |
$40.00 | |
12噸至50噸以下 |
$45.00 | |
50噸或5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30.00 | |
漁船: |
|
|
2噸或2噸以下 |
免費 |
|
2噸以上至18噸以下 |
$10.00 | |
18噸至25噸以下 |
$20.00 | |
25噸至48噸以下 |
$30.00 | |
48噸至102噸 |
$50.00 | |
102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20.00 | |
機械推動的船艇,30噸起按有關費用另加: |
50% | |
第五條 | 經申請及許可,豁免丈量無論採用何種規則,因更改船艇及船舶而調整噸位丈量: | |
適用噸位丈量的特別卷宗的收費。 |
||
第六條 | 在勞埃德商船協會(Lloyd’s)或職權獲確認的同類機構註冊的船艇或船舶的噸位: | |
適用本收費表內噸位已作丈量的收費。 |
||
第七條 | 噸位證書: | |
首次發出 |
$20.00 | |
每份副本 |
$50.00 | |
第四章 證明、資料搜尋及證明書 |
||
第八條 | 證明及證明書 | |
每一版 |
$12.00 | |
第九條 | 貨物離岸證明書 | |
每份證明書 |
$18.00 | |
第十條 | 利害關係人未指明年份的資料搜尋(本年除外),按年計 | $12.00 |
第十一條 | 利害關係人指定年份的資料搜尋,每筆計 | $6.00 |
第五章 評估 |
||
第十二條 | 評估要求領回被尋獲的屬下列船艇的錨、小錨、錨鏈及鏈子: | |
100噸或100噸以下的船艇,包括卷宗 |
$50.00 | |
100噸以上的船艇,包括卷宗 |
$180.00 | |
第十三條 | 評估船艇、貨物及橋樑的損毀情況: | |
本地航行船艇或漁船,包括卷宗 |
$72.00 | |
商船,須付檢驗費。 |
||
橋樑,須付檢驗費。 |
||
第十四條 | 評估受損的捕魚網,包括卷宗 | $72.00 |
第十五條 | 評估被尋獲的船艇,包括卷宗 | $540.00 |
第六章 附註 |
||
第十六條 | 在海員登記簿冊及海員登記證上關於考試或任何資格的附註,每一附註計: | $18.00 |
高級船員 |
$12.00 | |
其他級別的船員 |
||
第十七條 | 申請更改下列註冊資料的每一附註: | |
a) 在澳門註冊的船艇的所有權 |
註冊費的25% |
|
b) 駁船及帆船的登錄,每50噸或不足50噸者 |
$90.00 | |
c) 本地航行或捕魚的配備中國製儀器的其他船艇的登錄: |
||
5噸或5噸以下 |
$20.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30.00 | |
10噸以上至50噸者,按每增加10噸或不足10噸之數計,另加 |
$20.00 | |
超過50噸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20.00 | |
第十八條 | 抵押本國船艇或取消抵押的每一附註: | |
50噸或50噸以下 |
$9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8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275.00 | |
500噸以上至1000噸 |
$36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180.00 | |
第十九條 | 更改商船船員的註冊資料,按每名船員計 | $18.00 |
第二十條 | 更改本地航行船艇船員的註冊資料,按每名船員計 | $6.00 |
第七章 壓艙物及油渣 |
||
第二十一條 | 船舶或船艇裝卸油渣的准照,按每噸或不足1噸之數計 | $18.00 |
第二十二條 | 船舶或船艇在海事當局指定地點裝卸壓艙物的准照,按每5噸或不足5噸之數計 | $18.00 |
作檢驗用 | $25.00 | |
備註: 此兩項費用須附加看守費,有關費用按相關條文收取。 |
||
第二十三條 | 利用船艇運載壓艙物的准照,按曆年計 | $450.00 |
第八章 建造、傾修及拆毀 |
||
第二十四條 | 船艇及船舶的建造及下水准照: | |
5噸或5噸以下 |
$18.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30.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36.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72.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2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25.00 | |
第二十五條 | 基於船舶在海事管轄範圍內擱淺而發出的傾修或維修准照,有效期為3個月,且屬一次性: | |
5噸或5噸以下 |
$12.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18.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25.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5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60.00 | |
再按每增加50噸之數計,另加 |
$25.00 | |
第二十六條 | 在海事管轄範圍內拆解船艇的准照: | |
首30日 |
$12.00 | |
第31日至第90日,按每30日為一期計 |
$90.00 | |
90日以上者,按每30日為一期計 |
$150.00 | |
第二十七條 | 應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在港務局的斜排或場地傾修或維修船舶的准照: | |
首3日,按日及按噸計 |
$12.00 | |
第4日至第8日,按日及按噸計,另加 |
$18.00 | |
8日以上者,按日及按噸計,另加 |
$25.00 | |
每艘船艇的最低收費 |
$90.00 | |
備註: |
||
第九章 船舶結關 |
||
本國及外國的船艇或船舶: | ||
每次進出港口,包括相關的(安全)離港批示。 |
||
第二十八條 | 遠洋航行: | |
3000噸或3000噸以下 |
$180.00 | |
3000噸以上 |
$240.00 | |
第二十九條 | 內河或沿岸航行: | |
50噸或50噸以下 |
$36.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5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12.00 | |
第三十條 | 往來澳門及香港的客運船舶及船艇: | |
50噸或50噸以下 |
$12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45.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36.00 | |
第三十一條 | 配備中國製儀器的船艇: | |
25噸或25噸以下 |
$10.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2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3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10.00 | |
不定期航班的船舶在非正常工作時間結關,另加 | ||
日間(日出至日落) |
50% | |
晚間、周日及假日 |
100% | |
總備註: 已結關後延誤24小時以上仍未離港,須重新結關(原有結關將予取消,重新結關只收取港務局所定收費的一半)。海事當局或獲其授權者須根據港務局局長的指示登船檢查。 |
||
第十章 出勤、額外工作 |
||
第三十二條 | 本收費表內未定明的額外工作: | |
在港務局以外及非辦公時間內工作: | ||
高級技術員 |
$60.00 | |
非高級技術員 |
$30.00 | |
第三十三條 | 在離島工作,另加: | |
工作日: | ||
高級技術員 |
$120.00 | |
非高級技術員 |
$96.00 | |
周日及假日,另加: | 50% | |
備註: 1. 如屬工作需要的特別情況,本收費表所定的額外工作可由海事當局指定的任何時間進行。 2. 利害關係人須提供運輸工具或支付有關運輸費用;如由行政當局提供船艇運輸,利害關係人須按相關收費表支付費用 |
||
第十一章 遊艇 |
||
第三十四條 | 在港口及河道航行: | |
已於獲政府確認的遊艇俱樂部登記: | ||
屬該等俱樂部所有,且用作水上駕駛運動的工具: | ||
建造准照 |
$25.00 | |
屬會員所有: | ||
建造准照 |
相關條文 所定的 50% |
|
非於該等俱樂部登記: | ||
建造准照 |
相關條文 所定再加 50% |
|
備註: 1. 遊艇是指僅用作(不收取報酬的)水上駕駛運動、享有現行法例所定特權的所有船艇。 2. 該等俱樂部須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港務局提交所登記的所有船艇的清單;如有新登記,須立即予以通知。 3. 如水上駕駛運動的項目已獲海事當局核准,則該等俱樂部發出的有關執照均為有效,且費用全免。 4. 海事當局或其正當代表要求時,須出示有關執照。 5. 為適用海事法例及通航監督的規定,所有遊艇等同於本地航行船艇,須受該等規定約束及監督;如該等船艇擬(在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在港外航行,須進行特別監督。 6. 無須註冊,但船員人數下限及載客量須載於有關(永久性)豁免的文件內。 7. 擬在港外航行的遊艇須持有港務局發出的准照,經特別檢驗,並載有船員名單(必須關注本身及乘客的安全)。 |
||
第十二章 港內停泊 |
||
第三十五條 | 船舶、躉船、挖泥船、駁船等的停泊准照,按每年或不足一年之數計: | |
50噸或50噸以下 |
$36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54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720.00 | |
500噸以上 |
$900.00 | |
第三十六條 | 開設餐廳、娛樂場或經營任何業務的船艇或水上建築物的停泊准照,按實用樓層逐年計: | |
按所佔面積每1平方米計 |
$12.00 | |
第三十七條 | 小型租賃船在海灘或浴場的停泊准照,按季度計 | $50.00 |
第十三章 考試 |
||
第三十八條 | 商船的舵手、領航員、沿海船舶駕長及水手長: | $360.00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
第三十九條 | 商船的本地航行船舶駕長及水手: |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210.00 | |
第四十條 | 管輪、機工及電工: |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290.00 | |
第四十一條 | 機工助理、電工助理及其他級別: |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195.00 | |
第四十二條 | 遠洋船長: |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265.00 | |
第四十三條 | 沿岸船長: |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240.00 | |
第四十四條 | 機帆船長: |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180.00 | |
第四十五條 | 水手: | |
每份書錄及證書 |
$120.00 | |
第四十六條 | 新手: | |
每份書錄及執照 |
$60.00 | |
第四十七條 | 每份執照副本: | |
遊艇 |
$60.00 | |
非遊艇 |
$30.00 | |
第十四章 觀光 |
||
第四十八條 | 從事收費觀光活動的商船准照: | |
單日來回 |
$120.00 | |
每增加一日或不足一日,另加 |
$60.00 | |
第四十九條 | 從事收費觀光活動的本地航行船艇准照: | |
單日 |
$36.00 | |
每增加一日或不足一日,另加 |
$18.00 | |
備註: 駛離港口入口處時,應注意安全情況(僅在船艇具備機械推進器及日間的良好天氣情況下方可駛離)。 |
||
第十五章 擔保 |
||
第五十條 | 一個或以上的被擔保人,每半頁責任書或擔保書 | $36.00 |
第十六章 海員登記──登記證 |
||
第五十一條 | 登記、首次發出登記證或複本: | |
高級船員 |
$72.00 |
|
專職船員 |
$50.00 |
|
海員及漁民 |
$18.00 |
|
輔助人員(沙灘服務員、行李員、船舶經紀人、船舶及船橋貨物裝卸工人等) |
$36.00 |
|
備註: 另加印件費。 |
||
第五十二條 | 外國人登記(中國人除外)及個人文件上條所指費用的 |
兩倍 |
備註: 1. 僅適用於已註冊船舶。文件應載明有效期;如有效期超過一年,須每年發出。 2. 如登記證或個人文件因海難而作廢或丟失,發出複本的費用全免。 |
||
第十七章 檢查 |
||
第五十三條 | 確定船員人數或基於任何原因而須海事當局介入的國家或外國商船 | $480.00 |
第五十四條 | 運載危險品的船舶: | |
按相關條文的規定收費。 |
||
第五十五條 | 商船無線電電台: | |
按相關條文的規定收費。 |
||
第十八章准照及其他文件 |
||
第五十六條 |
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燃放火箭、炮筒或其他煙火(不論是否煙花)慶祝,每二十四小時 | $18.00 |
第五十七條 |
小販及船舶經紀人在海事管轄範圍內從事工作的准照: | |
每季 |
$25.00 | |
每年 |
$90.00 | |
第五十八條 |
更改錨地 | $25.00 |
第五十九條 |
任何丟失或遺失的准照(有保留地發出)的複本 |
正本費用 |
海難 |
免費 |
|
第六十條 | 其他條文並未提及的印件,每份 | $6.00 |
第十九章 客載量 |
||
第六十一條 |
船艇及船舶(法律或海事當局所定的客載量): | |
第三條b項所定的金額 |
||
第六十二條 |
本地航行船艇: | |
5噸或5噸以下 |
$18.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36.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50.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55.00 | |
第二十章 乾舷標記 |
||
第六十三條 |
最大載重線的訂定: | |
300噸或300噸以下 |
$540.00 | |
300噸以上至500噸 |
$720.00 | |
5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360.00 | |
未分類船舶,除按上述規定收費外,另加 |
50% | |
第六十四條 |
由於船舶結構改變或其他原因,導致原先訂定標記時所依據的條件出現變化而須更正標記: | |
上條所定金額的 |
40% | |
第六十五條 |
訂定附加標記或更新已消失的標記: | |
第六十三條所定金額的 |
10% | |
第六十六條 |
乾舷證書及載有乾舷計算結果的印件: | |
每份證書複本及印件 | $25.00 | |
第二十一章 港務局設備 |
||
第六十七條 |
租予私人: | |
浮動設備:(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 |
||
快艇 |
$70.00 | |
沿海拖船 |
$255.00 | |
機動駁船 |
$70.00 |
|
登岸駁船 |
$100.00 |
|
用於提供浮標、繫泊設備及救生服務的躉船 |
$100.00 |
|
躉船 |
$70.00 |
|
汽船、舢舨或平底船 |
$20.00 |
|
離心泵船 |
$65.00 |
|
挖泥船 |
$25.00/m3 |
|
本地航行拖船 |
$125.00 |
|
其他設備:(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收費) |
||
250公斤以下的錨 |
$85.00 |
|
250公斤至500公斤的錨 |
$110.00 |
|
打撈用抓鈎 |
$55.00 |
|
拖纜 |
$110.00 |
|
雙輪滑車組 |
$18.00 |
|
三輪滑車組 |
$30.00 |
|
綱索 |
$110.00 |
|
拖索 |
$90.00 |
|
滑輪 |
$72.00 |
|
金屬絲索環 |
$18.00 |
|
索環 |
$12.00 |
|
抓鈎 |
$55.00 |
|
起重機(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55.00 |
|
液壓千斤頂(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12.00 |
|
環(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36.00 |
|
滑車 |
$12.00 |
|
鐵滑車 |
$18.00 |
|
雙編纜繩 |
$36.00 |
|
單編纜繩 |
$18.00 |
|
備註: 1. 船艇須由港務局人員駕駛。 2. 除指定金額外,租借人尚須支付租用船艇所耗的燃料費用。 3. 如在港口入口處以外提供服務,上述收費將增加20%。 4. 如在海事部門辦公時間以外,又或在星期日及假日提供服務,相關收費將按早上08:00至24:00增加60%,00:00至08:00增加75%。 5. 收費計時由船艇離開錨地起至返回原地止;而離心泵船的計時則由其離開倉庫至返回原處止。 6. 租借人須對船艇租用期間所出現的損毁負責。 7. 長期徵用服務的收費,由澳門總督根據港務局局長的建議訂定。 8. (非自治)公共部門徵用船艇,須向港務局償付所耗的燃料費用,以及根據本備註第4項規定的條件和目的,支付按該項所指比率計算的金額費用。 |
||
第二十二章 註冊 |
||
第六十八條 | 沿岸、沿海及遠洋航行的澳門船艇或船舶的船組: | |
25噸或25噸以下 |
$72.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12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23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420.00 |
|
500噸以上至1000噸 |
$66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90.00 |
|
備註: 1. 如在船上經營無線電電台的實體非為船東,電台間的協議須載於註冊清單內。 2. 海事當局或領事館發出的任何與船組有關的特別准照應附於註冊內。 3. 下列船艇的註冊有效期為: a)商船,有效期按一次或多次旅程計,或最多有效三年; b)其他船艇:有效期在相關曆年內最多為一年。 4. 如利害關係人要求在船上進行註冊,另加10%。 |
||
第六十九條 |
本地航行船艇的船組: | |
10噸或10噸以下 |
$18.00 |
|
10噸以上至20噸 |
$36.00 |
|
20噸以上至50噸 |
$55.00 |
|
第七十條 |
外國船舶上的澳門人或歸化人士,取得許可及相關文件: | |
高級船員 |
$55.00 |
|
非高級船員 |
$30.00 |
|
備註: 1. 須持有海事當局發出的特別准照。 2. 須證明在登記證發出後已航海超過六個月,方能取得許可。 |
||
第七十一條 |
澳門船艇上的外國人: | |
高級船員 |
$180.00 |
|
非高級船員 |
$90.00 |
|
備註: 1. 如非中國人,須取得總督及當事人所屬國家領事館的許可。 2. 為適用有關規定,中國人視為澳門人。 |
||
第七十二條 |
商船註冊清單或複本,每半頁 |
$18.00 |
第七十三條 |
其他船艇的註冊清單,每半頁 |
$12.00 |
更改註冊──參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
||
總備註: 所有船艇均須註冊(即使是不具備推動裝置,並靠拖曳航行,且由港務局訂定載運量的註冊商船亦然)。註冊時,應提交下列證書:適航證書、乾舷標記證書、救生設備證書、電線電報及無線電測向使用證書。提交適航證書時,應一併提交設備測試證書。港務局及水警稽查隊的船艇無須註冊,其船組及服務受特別法規範。 |
||
第二十三章 船上救生設備 |
||
第七十四條 |
船上救生設備檢驗,每艘船艇 |
$120.00 |
與一般檢驗同時進行 |
$60.00 |
|
如檢驗是由海事當局命令進行的,且檢驗中並無發現缺陷之處 |
免費 |
|
第七十五條 | 船上救生設備證書: |
|
首次 |
$20.00 |
|
每份複本 |
$30.00 |
|
第二十四章 航行──通行證 |
||
第七十六條 | 沿岸及沿海航行年度准照: | |
500噸或500噸以下,每噸 |
$6.00 |
|
5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噸或不足1噸之數計,另加 |
$2.00 |
|
備註:所有船舶均須繳付離岸費。 | ||
第七十七條 |
本地航行範圍及沿岸範圍拖船服務准照,每程: |
|
功率為50匹馬力或50匹馬力以下 |
$50.00 |
|
50匹馬力以上至100匹馬力 |
$72.00 |
|
按每增加50匹馬力或不足50匹馬力之數計,另加 |
$18.00 |
|
第七十八條 | 在澳門登記的商船的通行證,登記及印件: | |
50噸或50噸以下 |
$9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80.00 |
|
100噸以上至1000噸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42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180.00 |
|
第七十九條 | 在澳門建造或購買、但駛往其他港口並在該處登記的葡萄牙商船的臨時通行證: | |
臨時登記及印件,上述金額的 |
50% |
|
備註: 通行證僅供單次駛往登記港口之用,且僅在商船經識別、丈量噸位及檢驗(是否具備航行條件)後,方可發出。 |
||
第八十條 | 無。 | |
第二十五章 編號 |
||
第八十一條 |
每艘船艇的編號 | $36.00 |
備註: 1. 編號須標示於船首彎或船尾,且須以港務局提供的油漆作出標示。 2. 編號標示僅可由港務局作出,但油漆翻新可由船艇所有人進行。 |
||
第二十六章 捕魚 |
||
第八十二條 |
沿岸設置固定漁網的年度准照: | |
一邊最長6米 |
$180.00 |
|
一邊長6米以上至10米 |
$300.00 |
|
備註: 已包括人員的防護棚,有關防護棚須為簡單建築且其尺寸不得超過3 X 3米。 |
||
第二十七章 海事當局人員 |
||
第八十三條 |
每名被委派提供船上服務或地面支援工作的人員,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 | |
一、在工作日的正常辦公時間內 |
$18.00 |
|
二、在工作日的非正常辦公時間至1:00、星期日及假日至1:00 |
$25.00 |
|
三、每日1:00至8:00 |
$78.00 |
|
備註: 1. 關於第三款,客船及混合船的手續費按第二款所定者計。 2. 如船舶由於被迫進港,又或非因船公司的緣故而在啟程港耽擱以致延遲抵達,而導致其裝卸貨物的時間延長至超越1:00,則按第二款所定金額徵收手續費。 |
||
第二十八章 (海事及其他的)申明或報告 |
||
第八十四條 |
澳門商船,每項確認或追認 | $110.00 |
備註: 1. 另加相關條文所規定的證言及證明費用。 2. 如證人無法作證,申明僅由海事當局批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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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所有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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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 船艇及船舶,每項登記: | |
5噸或5噸以下 |
$36.00 |
|
5噸以上至10噸 |
$55.00 | |
10噸以上至25噸 |
$72.00 |
|
25噸以上至50噸 |
$90.00 | |
50噸以上至100噸 |
$120.00 | |
100噸以上至500噸 |
$410.00 | |
500噸以上至1000噸 |
$770.00 | |
1000噸以上至5000噸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90.00 | |
具機械推動裝置,另加 |
50% |
|
第八十六條 |
2噸或2噸以下的小舢舨的登記 |
$20.00 |
第八十七條 |
配備中國製儀器的船艇的註冊登記: | |
18噸以下 |
$10.00 | |
18噸至25噸以下 |
$20.00 | |
25噸至36噸以下 |
$30.00 | |
36噸至48噸 |
$35.00 | |
102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噸或不足50噸之數計,另加 |
$45.00 | |
機械推動的船艇由36噸起,另加 |
$20.00 |
|
第八十八條 | 每份憑證副本(有更改聲明的): | |
商船 |
$180.00 |
|
本地航行船艇、遊艇及配備中國製儀器的船艇 |
$42.00 | |
第八十九條 |
登記及所有權憑證的更改(參閱第十七條)。 | |
備註: 1. 在登記內應載明船艇、船舶的用途。 2. 船艇及船舶的名稱由海事當局核准,不能存在相同的名稱。名稱包含的數字,須書寫成文字。 3. 所有的船艇和本地區的一般浮動設備(非屬港務局及水警稽查局的)必須於港務局進行所有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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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簡簽及批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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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
船上簿冊的認證 | |
商船: | ||
編號及簡簽,每頁 |
$2.00 |
|
啟用語及終結語,每簿冊 |
$30.00 |
|
商船隊的高級船員,每簿冊 |
$18.00 |
|
第九十一條 |
批閱航路點簿冊、日誌或任何其他未訂明的文件: | |
商船 |
$25.00 |
|
商船隊的高級船員 |
$18.00 |
|
備註: 對在非辦公時間作出的批閱,不會設額外服務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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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船上無線電通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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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 本澳商船的無線電通訊站的檢查: | |
檢查證書及筆錄: | ||
按無線電報通訊作用分類的船舶: | ||
第一等 |
$600.00 |
|
第二等 |
$540.00 |
|
第三等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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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
經營證書 | |
第一等 |
$1,800.00 |
|
第二等 |
$1,120.00 |
|
第三等 |
$450.00 |
|
第九十四條 |
豁免某些技術條件的證明書 |
50% |
第三十二章 有害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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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
檢查運載有害物料的船舶 | $60.00 |
第九十六條 |
派員協助進行起卸物料的工作(如海事當局認為有需要時): |
|
根據有關條文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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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
許可船舶裝卸任何重量超過50公斤的爆炸性物品, | $60.00 |
還須支付檢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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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
特別許可在某些安全情況下在客船裝卸有害物料 | $240.00 |
還須支付檢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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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經營運送爆炸性物料的准照是根據現行法例發出的。 2. 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指的許可是透過提交該等准照並經確定船艇具備運送爆炸性物料的安全條件後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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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海事管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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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
碼頭或橋樑准照的批給 | $1,800.00 |
第一百條 |
碼頭或橋樑: | |
所佔用面積的年度准照 |
$30.00 | |
第一百零一條 |
斜排或船廠准照(包括經營船廠所需的設施): | |
每年及所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 |
$15.00 | |
上年度沒申報營業時,每年及所佔用土地的每平方米 |
$30.00 | |
每個設施的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二條 | 建造用作存放船艇、海事用品或捕魚用品的簷蓬、棚屋或倉庫的准照: | |
每年及每平方米 |
$15.00 | |
每個設施的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三條 | 使用行政當局的碼頭的准照: | |
首兩小時 |
$600.00 | |
每增加一小時 |
$240.00 | |
第一百零四條 | 建造臨時性的簷蓬或棚屋或固定建築物以作經營餐廳、娛樂場或任何其他經營方式的准照,按每實用層及每年或每年度泳季而定: | |
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20.00 | |
總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五條 |
建造泳棚的准照: | |
每年度泳季及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20.00 | |
總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六條 | 本收費表內未訂明用途的土地佔用准照: | |
每年及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20.00 |
|
每個設施的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七條 | 存放木材設施的准照(在海事當局定界的區域): | |
每年及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 |
$15.00 |
|
總面積 |
$25.00 |
|
第一百零八條 |
船艇裝卸用的跳板陸移的准照,每小時或不足者 | $15.00 |
第一百零九條 |
使用後備上岸地的准照,每小時或不足1小時者 | $15.00 |
第一百一十條 |
具備竹排的港口的年度准照,每平方米或不足1平方米者 | $10.00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採沙石的准照(在海事當局指定的地點): | |
每立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者 |
(a) | |
每立方米的面積 |
$15.00 |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石頭切割的准照: | |
每立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者 |
(a) | |
每立方米的面積 |
$6.00 | |
(a) 如屬非海事公產的同類性質物料,以現行法例所規定的價值的雙倍數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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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本地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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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
載客服務的年度准照: | |
2噸以下 |
$60.00 |
|
2噸至5噸以下 |
$150.00 |
|
5噸至10噸以下 |
$300.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39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540.00 |
|
50噸至100噸 |
$69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300.00 |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載客、貨服務的年度准照: | |
除上述金額之外,另加 |
50% |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船舶裝卸服務(駁船、竹排等)的年度准照: | |
2噸以下 |
$60.00 |
|
2噸至5噸以下 |
$150.00 |
|
5噸至10噸以下 |
$300.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39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540.00 |
|
50噸至100噸 |
$690.00 |
|
1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噸或不足100噸之數計,另加 |
$30.00 |
|
機械推動的船舶,另加 |
50% |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拖船服務的年度准照: | |
功率為50匹馬力以下,,每匹馬力 |
$50.00 | |
功率為50匹馬力至100匹馬力,,每匹馬力 |
$30.00 | |
100匹馬力以上,每匹馬力,另加 |
$6.00 | |
備註: 此准照為期六個月,收費為上述費用的一半金額。 有關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及第一百一十六條的總備註:該等准照若為三個月或六個月期限者,在港務局有登記的船艇可按月數所佔比例的計算方法支付相關費用。如果在港務局登錄的船艇不足以應付需求,非登錄船艇可獲發最少為期一個月的准照,但須按上述費用再增加100%的附加費。 |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海灘或海浴場出租小船艇的准照(每艘): | |
每年 |
$90.00 | |
每季 |
$30.00 | |
機械推動的船艇,另加 |
25% |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屬非船舶類的輔助船艇准照(平底船、快艇、蜑家船、舢舨等),每年 |
$30.00 |
第三十五章──違例──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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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條 |
因違例、違令及不尊重而編製卷宗: | |
每份筆錄,未完成的每一頁 | $6.00 | |
備註: 增加按以下條文支付的當事人陳述書及通知費用。 |
||
第一百二十條 |
當事人陳述,以書面方式,未完成的每一頁 | $5.00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書面通知 | $18.00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審查有關船艇故障的投訴或有關工資、工作協調、掠奪行為等問題,按確定有關原因的費用再加以下相應百分點的收費: | |
$1,000.00以下 |
4.8% | |
$1,000.00至 $2,000.00以下 |
3.6% | |
$2,000.00至 $10,000.00以下 |
2.4% | |
$10,000.00至 $30,000.00以下 |
1.2% | |
$30,000.00至 $60,000.00 |
0.6% |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評估、檢驗、當事人陳述及通告 | |
收取相應條文的手續費: | ||
紙版,每半張 |
$3.00 | |
備註: 1. 在任何情況下,擬收取的手續費可以少於將按上述百分比計算的最高手续费的金額。 2. 嫌犯經定罪後,費用由被判罪人支付﹔如投訴被定為不成位,則由投訴人支付﹔雙方和解時便由兩方面一起支付。 3. 有關罰則載於“港務局規章”及其他現行法例內。 |
||
第三十六章──檢驗(適航證書) |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非機械推動的木製船體的船艇及船舶: | |
2噸以下 |
$12.00 | |
2噸至10噸以下 |
$55.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145.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265.00 | |
50噸至100噸以下 |
$420.00 | |
100噸至500噸以下 |
$660.00 | |
500噸至1000噸 |
$93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72.00 |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非機械推動的金屬製船體的船艇或船舶: | |
2噸以下 |
$12.00 | |
2噸至10噸以下 |
$75.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18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300.00 | |
50噸至100噸以下 |
$450.00 | |
100噸至500噸以下 |
$740.00 | |
500噸至1000噸 |
$1,01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72.00 |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機械推動的船艇或船舶: | |
2噸以下 |
$12.00 |
|
2噸至10噸以下 |
$100.00 |
|
10噸至25噸以下 |
$240.00 |
|
25噸至50噸以下 |
$420.00 |
|
50噸至100噸以下 |
$615.00 |
|
100噸至500噸以下 |
$1,050.00 |
|
500噸至1000噸 |
$1,470.00 |
|
1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500噸或不足500噸之數計,另加 |
$120.00 |
|
不論機械推動或非機械推動的漁船,則按上述金額的50%支付費用。 | ||
備註: 1. 本地船艇在建造期間、進行登記行為及每年度都必須接受一次總檢驗。 2. 港務局收取的手續費包括繕立檢驗、查核或量度的書錄的費用。 3. 檢查委員會必須對維修工作進行查核,且不會為此收取手續費。 4. 外國船艇的檢驗僅在海事當局檢查船艇後才進行,而且該檢查必須經合理理由證實安全條件欠佳時才可進行(只限於用作貨物裝卸或乘客登船、登岸的船艇)﹔若要獲發“結關單”必須對安全證明書進行的審查。 |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船艇及船舶的船體或推動機或主要鍋爐的局部檢驗: | |
按上述條文支付費用,不增加與機械推動船艇及船舶相應的費用。 |
|
|
舵輪馬達 | $36.00 |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機器、輔助鍋爐、機動儀器及冷凍設施的局部檢驗: | |
按上述條文支付費用,不增加與機械推動船艇及船舶相應的費用 |
75% |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船上救生設備的檢驗: | |
按第七十四條支付費用。 |
||
第一百三十條 |
查核運載有害物料的船舶: | |
按第九十五條支付費用。 |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檢驗船舶、躉船及船艇的固定繫泊 |
$180.00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碼頭的年度檢驗: | |
所佔用面積的每平方米的價格上增加 |
10% |
|
備註: 碼頭在建造期間及每年度都必須接受一次總檢驗。 |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已廢止。 |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海事管轄土地的檢驗 | $195.00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根據現行法例評定外國船艇不適航的檢驗: | |
支付總檢驗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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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 |
評估工作的檢驗: | |
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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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條 |
適航證書(確定的): | |
客、貨及客貨兩用的船艇隊 |
$72.00 |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特別證明書: | |
只供某特定行程或符合特定技術條件時之用 |
$36.00 |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豁免某技術要求的證明書 | $36.00 |
該證明只在船艇進行特定航行及行程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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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備註: 確定適航證書的續期費全免(但須進行總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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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航海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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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
船艇及船舶: | |
300噸以下 |
$450.00 | |
300噸至500噸以下 |
$720.00 | |
500噸至1000噸以下 |
$900.00 | |
1000噸至3000噸 |
$1,800.00 | |
3000噸以上者,按每增加1000噸或不足1000噸之數計,另加與3000噸船艇相應的手續費 |
$9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