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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3/M號法令

二月二十六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一九五零年三月十一日第1113號立法性法規的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目的為興建供郵電司低級職員居住的經濟屋宇,以及設置遠端集線樓。”

第二條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1291號立法性法規的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批給的土地用作興建供郵電司公務員居住的房屋,以及設置遠端集線樓。”

第三條

本法令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