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九五零年三月十一日第1113號立法性法規的第二條修改如下:
目的為興建供郵電司低級職員居住的經濟屋宇,以及設置遠端集線樓。”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1291號立法性法規的第二條修改如下:
批給的土地用作興建供郵電司公務員居住的房屋,以及設置遠端集線樓。”
本法令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