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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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 門 政 府
第4/83/M號法令:
- 條正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八○八八號國令核准之公帑催征法第二十三條及二百八十九條條文
第5/83/M號訓令:
第6/83/M號訓令:
- 核准新利(譯音)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使用六部無線電收發機
第7/83/M號訓令:
秘 書 處
- 經修正重新刊登有關轉授職權予政府數機關首長之第1/83/AS號批示
- 第5/83/ECT號批示 關於訂定中學劃一課程之教學計劃
- 第2/83/CE號批示 轉授予統計廳長數職權
- 審計院第2/81號上訴書
批 示 摘 錄
官署文告
目 錄
第5/83/M號法令:
第8/83/M號訓令:
- 將商業銀行及主事務所設在外地之商業銀行本地辦事處之稽查稅率訂定為百分之0.2
刊登日期:1983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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