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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2/M號法令

七月三十一日

學歷等同制度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等同條件)

一、澳門不同學制的教育程度與澳門現行葡語官方教育制度等同的程度,根據本法令附表所載條件為之。

二、屬外地就讀的情況,所批准的學歷等同程度受葡萄牙現行規定約束。

三、屬不同學制的具第六年級學歷的學生可註冊就讀官方教育的第七年級,但以有關學制的教學內容由教育文化司經聽取地區教學委員會意見後,視作等同官方學制的教學內容且該等學生葡萄牙語言文化考試成績及格為限。*

* 附加 - 請查閱:第19/83/M號法令

第二條

(學歷證書)

一、證明具相關學歷的方法是由利害關係人遞交所就讀且經教育文化司發牌的學校發出和確認的學歷證書。

二、如有需要,教育文化司可要求證實所遞交文件的真偽。

三、屬外地取得學歷的情況,可要求通過領事機構或教育暨大學部協助證實有關文件的真偽。

第三條

(居住證明)

屬外籍市民的情況,其須證明至少在最近六個月內居住於澳門,方能按本法令申請學歷等同。

第四條

(考試大綱)

一、附表所指的葡語或葡萄牙語言文化程度第I、II及III級的考試,包括筆試和口試,考試大綱由總督核准。

二、考試大綱是參考葡萄牙為相關目的而設者。

第五條

(申請學歷等同)

有意取得學歷等同者,向教育文化司遞交致總督的申請書,其內載有詳細身份資料,擬取得等同的程度或年級、目的,並須附同學歷證書。

第六條

(考試日期)

一、申請人如符合法定要件,於三十日內獲通知考試日期。

二、屬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不適用本條第一款所定期限;教育文化司一經取得所需資料,便通知利害關係人考試日期。

第七條

(學歷等同證書)

符合法定要件且考試成績及格的申請人,由教育文化司發出在本地區具法定效力的學歷等同證書。

第八條

(提供考試大綱)

教育文化司向索取考試大綱的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設計試卷小組及評審委員會)

一、試卷由教育文化司委任的專業教師設計、改卷和評審;教育文化司公佈考試地點。

二、上款所指教師根據現行法定條件按超時工作制度獲酬。

三、考試結果分“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條

(不得申請的情況)

本法令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申請人不具所屬學制的完整小學學歷;

b)  申請學歷等同於本法令未有列出的其他課程。

第十一條

(設計考試大綱的期限)

教育文化司應按第四條規定,自本法令公佈之日起九十日內將不同程度考試的大綱草案呈交上級審閱,以待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費)

為參加本法令規定的考試,利害關係人應支付考試費,其金額由總督批示訂定。

第十三條

(課程)

教育文化司將推動開辦本法令所指不同程度的葡萄牙語言文化課程,以便有意者能取得學歷等同。

第十四條

(疑問)

執行本法令時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批示解決。


第32/82/M號法令附表

狀況 等同學歷 要件
進修 其他用途 學歷 其他
I 註冊預備教育第一年級(第五年級學歷) 等同於小學教育學歷(第四年級學歷) 所屬學制的完整小學學歷 葡語程度第I級考試成績及格
II 註冊第七年級學歷 等同於預備教育第二年級學歷(第六年級學歷) 擁有所屬學制的小學後兩年學歷 葡萄牙語言文化程度第II級考試成績及格
III 註冊第十年級學歷(中學教育) 等同於第九年級學歷 擁有所屬學制的小學後五年學歷 葡萄牙語言文化程度第III級考試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