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宜將澳門關於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的規定,與在葡萄牙生效的相關規定一致;
同時,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及第15/81/M號法令的規定業已過時,在不妨礙教育制度綱要法獲通過後所作的深層次修訂的情況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為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為載於本法令附表者。
日後修訂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以訓令為之。
廢止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及第15/81/M號法令。
適用本法規時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說明。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