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0/8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7/1982

刊登日期:

1982.2.15

版數:

301

  • 訂定全部或部分與電訊工作有關之郵電司人員若干選擇之法律制度。
已更改 :
  • 第5/96/M號法令 - 修改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第六條之內容,該法令係將共同分擔制度延伸適用於進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編制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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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6/2024號法律 - 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27-A/7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郵電司組織章程。
  • 第4/82/M號法律 - 給予澳督許可訂定郵電司電訊人員退休特別制度。
  • 第9/82/M號法令 - 重新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27-A/7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郵電司組織章程第二、一○、一一、四四、五一、五二、五八、六○、六一及六六條條文及一○七條附表內文--撤銷同法令第六三條及第一三四條m項內文。
  • 第10/82/M號法令 - 訂定全部或部分與電訊工作有關之郵電司人員若干選擇之法律制度。
  • 第39/95/M號法令 - 訂立實行將登錄轉移至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福利基金之程序。
  • 第36/GM/97號批示 - 命令公布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原稿之中文本以及經一月十五日第5/96/M號法令修改而現正生效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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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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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82/M號法令

    二月十五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6/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如需查閱有關內容,請參閱該法律。

    第一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二條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為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特定條件針對之人訂出之報酬,不得低於有關名單公布時該人收受之報酬。

    二、上款所述報酬,指經作出必需扣除及繳納相關稅項者,即使屬每年計算者亦然。

    三、規定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為選擇加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之郵電司人員加入該公司編制之日期。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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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根據本條規定所批准之退休金,應按照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及同一法律之附表六計算。

    六、為上款之目的,以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實際收取之職級薪俸為準,而不論該時擔任職務之任用方式、與行政當局之聯繫及服務時間。

    七、根據本條規定之計算方法及基數而得之每月退休金不足九百元時,將之定為九百元。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四條

    一、根據本法規加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人員編制且行使第三條賦予之權能之人,繼續享有身為退休或離職待退休公務員之一切權利,但下列權利例外:

    a)家庭津貼;

    b)醫療援助。

    二、不再屬被特許企業人員編制之人,則不受上款例外之約束。

    第五條

    一、根據本法規加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人員編制其餘之人,其與公職之聯繫雖然即時被消滅,但本地區仍向其保證:

    a) 享有根據適用於屬本地區本身編制之所有公務員之有關規定,由本地區或公共自治機構以租賃形式分配之房屋之權利;

    b) 享有根據為本地區公務員制定之同一法律制度取得房屋之權利;

    c) 繼續享有與公務員相同之有關已向儲金局借取款項或將向儲金局借取款項之權利;

    d) 繼續享有根據同一法律制度收回為政府提供服務時間相應之已繳付之退休金及撫卹金供款之權利;

    e) 享有根據規範澳門政府服務人員福利會之法例加入該會成為受益人之權能;

    f) 因任何原因終止電訊服務之特許時,享有返回本地區公職本身編制之權能;

    g) 在被特許企業因工作意外死亡,享有根據本地區規範公務員相同情況之法例規定收取定期金之權利;

    h) 享有根據為屬本地區本身編制公務員訂定之條件,在離職待退休或退休後回國定居之旅費之權利。

    二、第一款a至f項訂定之保障,不適用於自願脫離被特許企業人員編制之人,但不包括退休之情況,亦不適用於因紀律處分而被開除之情況。

    第六條

    一、承認本法規第五條所指之人員享有根據為本地區編制內公務員所訂定制度之退休權、以及收取撫卹金及其他金錢補助或實物補助之權利,但年資獎金除外;為此,在特許企業之服務時間計作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內之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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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適用第一款所產生之財政負擔責任,係由本地區根據為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退休者及撫卹金受領人所定之方式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96/M號法令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七條

    一、對根據本法規加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編制且獲本地區或任何自治公共機構分配房屋之人員,繼續從其薪俸中扣除有關租金。

    二、租金金額應根據規範公務員有關事宜之法律規定確定。

    三、上述人員根據本法規仍在被特許企業工作時,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上兩款所指租金後,應於上條第二款所規定之期限內,將電訊服務特許合同附件八規定之金額送交公鈔局或擁有該房屋之公共機構之司庫,以避免由本法規保障之住屋權利因使用其他付款方法而受損害。

    第八條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終止其與本法規所述人員在合同上之聯繫之任何決定,在獲總督認可後方視為確定及具執行力。

    二、總督得命令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之代表執行認為所需之措施以行使總督之權限。

    三、本條賦予總督之權限得轉授他人,並應自接獲有關決定通知後二十日內行使該權限。

    第九條

    適用本法規內涉及本地區與本法規所指人員之關係之條文時所產生之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解決。

    第十條

    本法令即時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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