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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2/M號法律

二月六日

第一條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條的修訂)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條修訂如下:

第一百九十七條

(舊有的確定性租賃)

一、 。
二、 。

三、對本法律生效前所簽訂之租賃合約未有作出規定者,其有關租金得按每五年作調整,而其最後一期將作適應縮短以便與合約期限的告滿相符。

第一百九十八條

(臨時紀錄手續的更改)

一、租賃批給引致情況的轉移,因發生疑問所作出的臨時紀錄,由於法定期限已滿仍未向登記局申請作批給許可的註改而告失效者,即視為已續期;但該臨時紀錄得維持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未失效的租賃批給所引致情況轉移的臨時紀錄,而又未向批給人士申請批給許可的註改者,亦得維持此項情況至上款所指的期限告滿。

三、本條一及二款所訂期限告滿後,以上各款所指的臨時紀錄即告失效。
四、 。

第二條

(生效)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九十八條的修訂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