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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地區之植物一向被認為其具有科學價值之研究者所重視。
經考慮科學、生態及風景等因素,決定在路環島之澳門農林署現址周圍設定一保護區。
設定該保護區,旨在向農林署提供適當資源,以繼續保護澳門稀有植物品種、開發新種植方法,使植物品種更豐富、安置一植物公園所適用之設備,以及繼續加緊進行指定之工作及研究,即與本國及外國組織進行資料與物品方面之交流活動。
此外,考慮到該署所在地之教學及科學價值,將在環境規劃上保留空間供其發展,以及在特定範圍內繼續進行有關實地研究及工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
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路環島設定一面積為十九萬八千零六十平方公尺之全部保護區,其土地之四至為本法規附件刊登之地圖界線所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84/M號法令
第二條——上述保護區供澳門農林署作植物品種科學研究之用,以保護及改善本地區之植物種植並使之多元化。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84/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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