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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現行《公務員通則》第十二條g項規定,所有投考擔任公共職務者均需身體健康,除其他文件外,彼等尚須提交一份接種天花疫苗之證明書,以證明其身體健康。
鑑於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已於全球根除天花,因此,無須再接種天花疫苗,故廢止任何強制實施該接種之法例;
另一方面,鑑於須為前往仍要求接種天花疫苗之國家之人接種該疫苗;
應衛生司之建議;
經聽取政府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於澳門廢除接種天花疫苗之法定義務。
繼續為因前往要求接種天花疫苗之國家而須出示有關證明書之人士接種疫苗。
一九八○年七月三十一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伊芝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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