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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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M號法律

四月二十六日

保安服務補助

雖然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號法律已賦予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可觀的優惠,然而,基於該部隊目前的情況,需即時採取措施,以鼓勵更多人進入其編制及有意晉升等級內較高職級。

向葡萄牙招聘人員以彌補人手的不足,已被確認為有必要的,而只有向彼等提供適當的吸引條件,這項措施方為可行。這些條件中,可包括在當地軍事化部隊內已實行的某些補助。

澳門政府曾與共和國政府內政部簽署一議定書,旨在為保安部隊招聘人員,但由於本地區現行報酬條件,使人質疑是否能產生實效。

基於此,

鑒於本地區總督的建議;

經完成《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的手續;

立法會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及e)項的規定,制訂如下:

第一條及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81/M號法律

第三條

(膳食補助)

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號法律第五條改為下列行文:

第五條(膳食補助)」——在下列條件下,發給保安部隊的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由本地區總預算支付的實物膳食補助,或在被確認為不可能以實物作出時,以總督批示所訂金額的款項代之:

a)午膳——每天供給,當在兩個工作時段提供服務,而其時間不少於規定的正常時間時;

b)午膳及晚膳——當被授命工作連續十六小時,但這時段必須包括第二及第三餐的平常時間;

c)全日制——當被授命工作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在訓練中心或保安部隊其他機關參予課程、實習或其他訓練項目期間。」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81/M號法律

第五條

(負擔)

1. 因執行本法規而導致本年度負擔的增加,由預算的相應款項支付,直至與可動用資金競合為止。

2. 倘第一款所指款項不足時,本法律引致的負擔將透過開設特別信貸支付,以平常開支表的可動用資金、同一性質的收入徵收剩餘作回報,而在缺乏這些資源時,則以過往經濟年度的結餘作回報。

第六條

(生效的開始)

本法律從一九八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八零年四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零年四月二十六日頒布。

著頒行。

護督 José Carlos Moreira Camp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