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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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M號法律

一月二十六日

給予澳門發行機構稅項、費用或手續費豁免

鑑於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設立澳門發行機構,且給予發行本地區紙幣的專責及其它從而引起的職務;

鑑於澳門發行機構是個公法人,因此,在執行其職務時適宜有適當的稅捐處理;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及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1)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第一條

(豁免)

豁免澳門發行機構所實施的行為、所訂立或參與的合同,以及與進行其活動所得結餘有關之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生效日起生效。

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七日通過。

代立法會主席—— 按章程規定主持全體會議的議員

馬義瑟

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九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伊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