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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79/M號法律

十月六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立法許可

第一條

七月二十五日第16/79/M號法律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本地區總督許可,以便就財政廳、郵電廳、氣象台、新聞旅遊處、經濟計劃彙集廳、教育廳、澳門社會救濟處、秘書處及政府住宅管理處的重組,對屬《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e項範圍內的事宜立法。”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