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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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8/M號法律

八月十二日

營業稅章程

第一條

(豁免)

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第六條內增訂第四款,其內文如下:

四、營利事業,其固定資本額或投資額,根據稽查人員所作報告,不超過六千元者,被評定為三等,且只須繳納相當于本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所載有關固定稅額的半數。

第二條

(生效日期)

本法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