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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設立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其職責為對公映公演及公共娛樂的審別及場次提供意見,並履行本法規所賦予的職務與職責。
一、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附屬於文化局而運作,其組成如下:
a)主席由文化局局長擔任;
b)五名委員分別代表市政署、澳門保安部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行政公職局及新聞局;
c)行政長官從公開映、演方面公認有資歷之知名人士中委任三名委員,其中一名委員為舉辦或展示公開映、演之企業之代表。
二、由委員會主席委任一名文化局之公務人員擔任秘書,但無表決權。
一、委員會召開大會時,須有大多數成員出席,而決議以在場委員之大多數票數行之。倘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表決權。
二、委員會得分組召開會議,但至少須有兩名成員出席;小組之組成、職責及運作由行政長官於委員會主席建議後以批示訂定。
委員會主席倘不在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上級指派一名委員代替。
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之成員及秘書將有權領取法律訂定之報酬。
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將以附件式樣之委員身份證作為識別,當其因執行職務進入公開映、演場所時,不得阻止之。
為着本法規之目的,凡舉辦公開映、演之地點,無論收取進場費與否,概視為公開映、演場所。
一、為達到教育和指導市民,維護公共道德及良好風尚的目的,委員會將採取下列分齡辦法對公開映、演進行審別:
A組──老少咸宜
B組──未滿十三歲未成年人不宜觀看
C組──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不宜觀看,未滿十三歲未成年人禁止觀看
D組──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禁止觀看
二、在理由充份的情況下,對經審別為“老少咸宜”(A組)的公開映、演,公開映、演場所亦得建議入場者的最低限度年齡。
一、凡公開映、演因內容、演員所用言詞或動作可能被認為未滿十三歲未成年人觀看者,將列入B組。
二、凡公開映、演因內容、言詞或動作被認為不宜未滿十三歲未成年人,但十三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有健全道德修養可以觀看者,將列入C組。
三、凡公開映、演因內容宣揚犯罪或吸毒,純以渲染暴力或對性和敗德加以利用者,將列入D組。
四、體育及馬戲的公開映、演,倘於上午或下午舉行,通常列為“老少咸宜”(A組),但拳擊及職業性的搏擊包括武術電影,通常列入C組。
一、審別為C組的公開映、演,禁止未滿十三歲未成年人觀看。
二、審別為D組的公開映、演,禁止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觀看。
三、設有職業舞伴的跳舞公共場所,尤其是所謂的夜總會、舞廳及舞院亦禁止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入內。
凡由學校當局在教育場所內為有關學生舉辦的公開映、演,以及所有由公共部門組織的體育或文娛性質的公開映、演,均不受本法規的管制。
一、凡公開映、演,須經分齡審別後,方得舉行;該項審別由舉辦人於映、演舉行七十二小時前向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申請之。
二、舉辦人得向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建議將公開映、演審別為第八條第一款所列的其中一項組別。
三、為着審別的目的,公開映、演須事先由委員會審查;但倘基於其性質或其他合理原因不容許或不適宜時,得免事前放映該等公開映、演。
四、倘某一公開映、演由於內容更改致影響已作出之審別時,舉辦者應申請對該映、演重新審別。
一、倘某一公開映、演或一系列公開映、演需領取行政牌照時,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對該映、演所作出有關分齡審別的決定書將成為發給該牌照不可缺少的文件。
二、公開映、演應遵照其有關行政牌照之規定向公眾呈現。
一、分齡審別應以中葡文標示於電影及其他公開映、演的陳列介紹畫處及當眼處,尤其是櫥窗、售票處、宣傳海報及廣告小冊子上,並以有關語言刊登於新聞傳播媒介之有關廣告上。
二、禁止將被認為色情或違背公共道德的廣告、海報、介紹畫和劇照擺放公開映、演場所櫥窗、公眾地方或將之透過新聞傳播媒介宣傳。
三、在公開映、演場所櫥窗內陳列的海報、介紹畫及劇照,應預先送交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審別。
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之工作亦包括對擬在公開的場次內放映之廣告片進行分齡審別。
在放映被審別為A組及B組之電影時,禁止放映被審定為C組及D組的電影介紹片;而放映審別為C組之電影時,禁止放映D組影片之介紹片。
對公開映、演有關法例之遵守,由市政署直接負責稽查,為此將在有關場所派駐必要人員。
一、在可能範圍內,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有責任鼓勵對公開映、演之性質及有關推薦作預先評述,因此得邀約社會傳播媒介機構代表參加審別工作。
二、凡電影因其主題、技術性、藝術性或教育性而被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認為“有水準”者,得給予適當鼓勵。
一、當進入公開映、演場所者被要求時,利害關係人須經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證明已符合本法規所定條件。
二、對本條文的遵守,其監督主要由有關公開映、演舉辦人負責,而第十七條所指之行政當局則於有需要時參與。
違反本法規之規定將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按每一未成年人,對映、演負責人科澳門元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者,按每一未成年人,對場所所有人科澳門元二百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者,科最高澳門元一萬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按無標示分齡審別之每一櫥窗科澳門元五十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者,科澳門元五百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者,科澳門元五百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科最高澳門元五千元罰款。
一、對於首次累犯後再次作出上條(三)項及(七)項內所指行政違法行為者,可科映、演負責人之業務中止為期最長一個月的附加處罰。
二、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六個月內,且距上一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實施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者,視為累犯。
處分除業務中止之處分應由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決定外,由委員會主席以批示方式為之。
罰款所得款項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收入。
由送達通知之日起,或倘有提起上訴時,由確定裁決之日起,十五天期內不自願繳交罰款時,有關案卷將移交稅務執行部門,進行強制徵收。
一、雖經給予審別和科處以上數條所指的罰款,並不豁免映、演負責人對所進行之公開映、演應負倘有之刑事責任。
二、委員會認為某一公開映、演可構成公罪時,應將之分別通知映、演負責人及主管實體。
本法令自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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