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號法律規定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需以規章性法規公布其施行的必需規則,並訂定非牟利私立學校津貼的金額,以及簡化在教育司的登記手續。
總督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函表明未能在所指期限內遵守該法律的規定,要求立法會將有關期限推遲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且不妨礙所給予優惠的追溯效力。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制訂以下條文:
獨一條—— 十月二十二日第11/77/M號法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改如下:
直至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總督以規章性法規公布本法律良好施行的必需規則,並訂定津貼的各項金額和簡化在教育司學校的登記手續。
一、本法律於規範它的法規生效日生效。
二、在不妨礙上款的規定下,供款和稅項的豁免以及津貼於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李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