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着將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超額純利稅章程第十及第四十九條內文修正如下:
「第十條——凡個人或集體應於每年由三月一日至四月十日按照第二條a項的規定,將上年度在本地區所得入息、利潤、股息或薪酬向所屬征稅區域的公鈔局強制性遞交本章程附表所指的第一式聲明書正副本共兩份。
第四十九條——實施於納稅人的罰款如下:
a. 欠交M/1聲明書:罰款為按可課稅入息而計算應繳稅額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
b. 在該等聲明書填報不實引致隱瞞額超過所報入息百分之二十者:罰款為按可課稅入息而未計算稅額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
c. 倘在八天期內不繳交按第四二條獨附款規定之稅時:罰款相等於已計算的稅款百分之二十。
獨附款——純因填報的入息與財政廳基於征收的營業稅或職業稅而估定的入息不相符所造成的不實,將不予處分。
第二條——超額純利稅章程第十條所指M/1聲明書的遞交期限,在本年伸展至四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