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41/76/M號法令

九月四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招聘官方學校校工和官方幼稚園及小學四等庶務員,是通過考試為之,報考人須年滿二十一歲,學歷至少為小學四年級或與之等同者,錄取的考慮因素包括:

a)學歷;

b)應考人履歷(曾任職業、工作表現評核及有助於評定其優點、技能的其他資料);

c)根據教育廳發出的指示,由出缺學校的三名職員組成的委員會主持的面試的結果;委員會由校長任主席。

第二條

應考人依次按上條所指考慮因素得分排列,每項因素為0至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