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六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司法警察廳職員聯誼會章程

按照武裝部隊運動綱領短期措施,第五款乙項的規定,司法警察職員經過全體大會,决定組織聯誼會維護其本身利益。

為此全體大會即席選出籌備委員釐訂聯誼會的章程,章程訂定後提交大會審核及批准。

章 程

第一章

名稱及宗旨

一、本會命名為司法警察廳職員聯誼會,簡稱:A·P·P·J·會址暫設本廳康樂室內。

二、本會宗旨:

甲、維護職員有關職務上的合理利益,職業性訓練,及執行任務時的尊嚴與自由;

乙、以合法手段反抗所有損害會員利益的獨裁和不合理的措施;

丙、促進會員間友誼,互助和守紀律的精神;

丁、發展會員物質生活、文化、社會和康樂的條件;

戊、發展任何建設性的,以維護會員之利益為目的的建議。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三、任何在澳門司法警察廳及刑事檔案登記處服務的人仕可成為本會會員。

獨附款:凡本會會員應以列名在本會會員登記冊內,作為完成入會手續。

四、任何市民,凡經本會理事會建議,并由會員大會通過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獨附款:名譽會員無須負担任何責任,只享有参加本會所舉辦的聯歡會的利益。

五、會員之權利:

甲、在本章程範圍內,任何有關其本身的職業利益及其他項目的申訴,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

乙、用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要求解釋為何原因其申請不獲批准倘理事會不作出答覆時,可向大會上訴;

丙、任何理事會作出的决定,為申訴人所不同意或認為不滿意時可用書面將所根據及理由向大會提出抗議;

丁、向理事會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者,申請書必須最少有十五名會員聯名提出,同時應聲明所討論事項;

戊、對於要求解釋或抗議的申訴,在本會辦理中途而提出停止者該申訴人必須負責補償本會已支出的使費;

己、本會各職位,凡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庚、凡被選担任本會職位而連任兩次以上,有權拒絕再任;

辛、經理事會事先之許可,得檢查本會之檔案及財政情况;

壬、享受本會所給予的利益。

六、會員之義務:

甲、遵守以及協助會友遵守本章程和大會的决議;

乙、遵守理事會所决定而未經抗議的决議;

丙、参加會員大會的會議和直接加入討論與投票;

丁、接受及担任被選的職位;

戊、凡理事會所要求的義務應予合作;

己、繳交會員大會所規定的會費限期不得超過每月最後的一天;

庚、有責任分担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支付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行政

七、本會組織如下:

甲、會員大會;

乙、理事會。

八、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九、會員大會於每年農曆五月十三日開常會一次,進行選舉會議。

十、特別會員大會可依照本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理事會 或任何會員提議召開特別會議。

十一、凡會員大會必須有會員百分之六十以上人數参加方為有效。

十二、會員大會的責任:

甲、審查及决定有關的提案;

乙、解釋、修改及取消本章程內規定的事項,解决本章程所未列明的事項;

丙、執行本章程所規定的處分;

丁、接受及審核理事會議提交的財政活動;

戊、當有充份理由時,解散理事會或更換任何委員;

己、批准新會員加入;

庚、批准超過一千元的使費:

辛、解散本會及處理所存在的產業,關於解散本會的决議,必須全體會員百分之九十人數在塲開會。

十三、會員大會的决議要有在塲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票數方為有效,决議案的記錄應有理事會委員的簽署,及在塲會員自由簽名作實。

獨附款:凡會員于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有充份理由未克出席者,有權具文表决大會所討論之議案。

十四、理事會由五名委員組成,該委員由會員大會以暗票選出,同時選出後補委員二名。

十五、理事會委員互選一名書記及一名司庫,倘有須要時委員會可委任任何會員負責司庫職務。

十六、理事會每月召開例會一次,伹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十七、理事職責: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决議;

乙、主持會員大會;

丙、代表本會對外接觸;

丁、召開會員大會及將非理事會職權所能處理或應由大會處理較為適宜的事項提交會員大會處理;

戊、處理所有非會員大會所處理的事務;

己、處理所有行政上的事務;

庚、向會員大會建議對會員的處分,建議時應列明原因及其所應受處分。

十八、理事會無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拒絕會員根據本章程第五條丁項所申請的召開會員大會,倘若理事會拒絕其申請或經已召開大會會議而未對申請者作出批示時,會員可憑一份通告由三十名以上會員簽署即可直接召開會員大會。

十九、理事會的决議,是由大多數贊同作出的,但不能少過三票。

二十、倘若任何會員的申請,非用書面提出時理事會可不作出維護其利益的處置。

廿一、書記的職務:

甲、會議記錄;

乙、準備行政上的文件;

丙、除會計簿外,保管本會所有檔案。

廿二、司庫的職務:

甲、收取本會收入,倘若總數超過一百元則須存入理事會所指定的信託機構;

乙、遞交理事會所批准的不超過一千元的支出;

丙、與理事會委員二名一併簽署支票及其他提款單;

丁、將本會每年財政活動的年結交會員大會審核;

戊、將每月的月結交理事會簽核;

己、保管本會的會計簿。

第四章

收入

廿三、本會的收入:

甲、所有會費及會員的特別捐助;

乙、存款利息;

丙、任何其他物業或款項以免費方式或以責任付出的交換方式而供給本會者;

丁、用任何投資方式所獲得的款項。

第五章

處分

廿四、任何會員倘假借本會名義或冒稱主持本會職務,以便達到不法之目的或私人的利益者將會被驅逐出會。

廿五、任何會員倘若自願退出本會者,兩年內不得申請再加入。

廿六、在下列情况下將會被停止享受本會權利二至六個月:

甲、凡不遵守理事會的决議者;

乙、凡無充份理由不参加會大會兩次以上者;

丙、在被推舉或被委任的職位而拒絕接受或失職者;

丁、凡被要求合作而拒絕者。

廿七、會員將會被驅逐,倘若:

甲、不遵守大會作山的决議;

乙、拒絕支付所應分担的本會使費。

廿八、任何會員在連續性兩個月未交會費者,作為自願退出本會。

廿九、理事會委員倘若拒絕召開會員大會者,應受本章第二十六條所指的處分。

第 六章

一般規定

三十、凡會議錄、申請書、以及本會內部行政文件可用葡文或中文繕寫。

卅一、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决議之事項不能與當地法律有所抵觸,亦不能違背本會章程之規定。

澳門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日,司法警察廳職員聯誼會。理事會委員:歐萬奴 顧德烈 祝瑞琦 羅沙 施基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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