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按長度3厘米乘闊度3厘米的每一格位面積收取澳門元四十五元的費用,不足一格位亦作一格位計算。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印刷品價金表》。
二、未載於上款所指價金表的印刷品,其價金由法務局局長視製作費而定。
法務局局長可豁免私人實體支付全部或部分上條所指的價金,或提供特別優惠。
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項目 | 金額(每份) |
---|---|
1. 進口准照 | 澳門元4元 |
2. 出口准照 | 澳門元4元 |
3. 進出口申報單(A) | 澳門元3元 |
4. 進出口申報單(B) | 澳門元3元 |
5. 進口申報單(易變壞產品及花卉) | 澳門元3元 |
6. 轉運申報單 | 澳門元2元 |
7. 對外貿易活動的准照及申報單附件(格式A) | 澳門元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