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按長度3厘米乘闊度3厘米的每一格位面積收取澳門元四十五元的費用,不足一格位亦作一格位計算。

第二條

取得印刷品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印刷品價金表》。

二、未載於上款所指價金表的印刷品,其價金由法務局局長視製作費而定。

第三條

豁免

法務局局長可豁免私人實體支付全部或部分上條所指的價金,或提供特別優惠。

第四條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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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印刷品價金表

項目 金額(每份)
1. 進口准照 澳門元4元
2. 出口准照 澳門元4元
3. 進出口申報單(A) 澳門元3元
4. 進出口申報單(B) 澳門元3元
5. 進口申報單(易變壞產品及花卉) 澳門元3元
6. 轉運申報單 澳門元2元
7. 對外貿易活動的准照及申報單附件(格式A) 澳門元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