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9/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25

刊登日期:

2025.10.6

版數:

21-28

  • 核准《淘汰汽油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相關類別 :
  • 環境 - 污染 - 環保與節能基金 - 環境保護局 - 交通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淘汰汽油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附件

    (本批示第一款所指者)

    淘汰汽油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一、“淘汰汽油摩托車並置換新電動摩托車資助計劃”(下稱“計劃”)旨在鼓勵自願淘汰汽油摩托車,並將其置換為新電動摩托車,以改善空氣質素並推動減碳。

    二、上款所指的資助是指批給一筆款項,作為補助淘汰在提交資助申請之日具備有效註冊的汽油摩托車,並將其置換為新電動摩托車,但屬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資助不涵蓋在計劃公佈之日或之後已被取消註冊且在被取消註冊後重新註冊的汽油摩托車。

    四、為適用計劃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 “汽油摩托車”:是指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且裝有以汽油為燃料發動的內燃發動機的重型或輕型摩托車;

    (二) “新電動摩托車”: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首次註冊且純以電力驅動的重型或輕型摩托車。

    第二條

    資助的批給實體

    資助由環保與節能基金批給。

    第三條

    批給資助的條件

    一、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汽油摩托車的所有人可申請資助。

    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汽油摩托車的所有人不獲批給資助。

    第四條

    申請期間

    資助的申請期間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開始,至二零三零年十月十四日結束。

    第五條

    資助金額

    資助金額按提交資助申請的日期而定:

    (一)在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四日期間提交的申請,資助金額為澳門元三千五百元;

    (二)在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七年十月十四日期間提交的申請,資助金額為澳門元三千元;

    (三)在二零二七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期間提交的申請,資助金額為澳門元二千五百元;

    (四)於二零二八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期間提交的申請,資助金額為澳門元二千元;

    (五)於二零二九年十月十五日至二零三零年十月十四日期間提交的申請,資助金額為澳門元一千五百元。

    第六條

    批給資助的申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向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並提交環境保護局,或經統一電子平台以電子方式提交。

    二、如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由統一電子平台自動發出提交申請的電子訊息所記錄的日期視為提交資助申請的日期。

    第七條

    組成批給資助申請的卷宗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透過由環保與節能基金提供的或統一電子平台所載的經申請人適當填寫和簽署的申請表提交,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申請人為法人,則提交其法定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如申請人為法人,須提交法人成立文件、章程及其修改的副本,又或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

    (三)由財政局發出的申請人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的證明書;

    (四)擬淘汰的汽油摩托車的登記摺副本;

    (五)載有擬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的商標及型號的聲明,當中的商標及型號須已獲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核准。

    二、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交申請及組成申請卷宗的必要文件,即視為已遵守上款規定的須具簽名的書面申請及書面聲明的法定要求。

    三、如第一款(一)項至(四)項所指文件的資料,經申請人同意,可由環境保護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查詢並確認,申請則無須附同該等文件。

    四、對於未能根據第一款所述組成批給資助的申請,將不獲環境保護局接受。

    五、為妥善組成申請卷宗,環境保護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認為屬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申請卷宗根據環境保護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和處理。

    第九條

    查詢資料

    一、環境保護局通過查詢交通事務局的電子平台或其他電子方式,取得有關取消擬淘汰的汽油摩托車的註冊,以及擬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的商標及型號是否已獲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核准的資料。

    二、按上款規定取得的資料附於申請卷宗,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十條

    資助申請的分析

    一、資助申請由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分析。

    二、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第十一條

    評審標準

    評審時應考慮:

    (一)符合批給資助的標的;

    (二)汽油摩托車是否屬計劃所涵蓋的範圍;

    (三)符合批給資助的條件;

    (四)環保與節能基金可動用的財政資源。

    第十二條

    就申請作決定

    一、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批給資助的申請作決定,並跟進有關卷宗。

    二、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資料交齊之日起七十五日內,就是否批給資助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決定通知申請人。

    三、如環保與節能基金不具備可動用的財政資源而未能批給資助,相關申請則列入按申請資料交齊之日的先後順序排列的輪候表,有關申請人將獲通知該情況,並保留在環保與節能基金具備可動用款項時獲批給資助的權利。

    第十三條

    獲資助受益人的義務

    一、獲資助受益人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接獲批給資助決定的通知起一百六十五日內,將汽油摩托車送交環境保護局指定的地點作淘汰;

    (二)按照批給批示指定的商標、型號及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編號置換新電動摩托車;

    (三)在(一)項所指的期限屆滿前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註冊新電動摩托車。

    二、提交新電動摩托車註冊申請的日期和時間,不得先於送交汽油摩托車作淘汰的日期和時間。

    三、根據第一款規定送交作淘汰的汽油摩托車,被視為已報廢車輛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四、屬具適當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

    (一)批准延長第一款(一)項所定的期間;

    (二)批准更改批給批示指定的擬置換的新電動摩托車的商標、型號,以及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編號。

    第十四條

    通知

    環境保護局應通知交通事務局已收到送交作淘汰的汽油摩托車,以便該局依職權取消有關車輛的註冊。

    第十五條

    支付資助

    一、在受益人已履行第十三條所指義務的情況下,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接獲交通事務局通知已取消汽油摩托車的註冊且新電動摩托車已完成註冊起六十日內,向受益人支付資助。

    二、資助款項將以支票支付、或以銀行轉帳的方式轉入受益人所指定的在總行或分行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環保與節能基金及環境保護局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以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計劃所需資料的公共部門及實體處理個人資料。

    第十七條

    民事及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者,須依法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取消和返還資助

    一、如受益人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須取消資助的批給。

    二、取消決定應明確指出取消的原因。

    三、如取消資助,受益人須自接獲取消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有關款項,且不得要求退還已送交作淘汰的汽油摩托車。

    四、如受益人未於上款所指的期間自行返還有關資助款項,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取消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徵收有關款項。

    五、如不返還有關資助款項,又或強制徵收有關款項未果,則受益人不得再申請本計劃所定的資助。

    第十九條

    監察

    一、環境保護局具職權監察本計劃的遵守情況。

    二、為履行監察的職權,環境保護局有權要求受益人提供該局認為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條

    司法上訴

    對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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